故意伤害罪大概判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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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如果有人故意伤害别人,但是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那他可能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如果他把人弄成重伤了,或者用特别残忍的手段把人弄成严重残疾或者弄死了,那量刑就会重很多,可能会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具体的刑期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的。
故意伤害罪大概判多久

一、故意伤害罪大概判多久

关于故意伤害罪所涉及的量刑期限,主要还是看该案件的具体情节轻重。正常情况下,故意实施人身损害行为者,往往是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然而,当其对他人造成了重伤,那么量刑依据就变成了三年以上,但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使用特别残忍手段导致他人重伤并导致严重残疾人的,将会面临更严重的量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例如,一个犯罪嫌疑人事先仅制造了轻微的伤痕给受害人,然后全力赔偿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后,很有可能会获减判诸如一年左右的有期徒刑或者缓刑这样的较轻刑罚。反之,如果他在造出受害人重伤的同时,还表现得极其恶劣,并且态度坚决地拒绝承认自己的罪行,那么相应的处罚也将更为严重,像这种情况,法庭很有可能会处罚其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期限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轻重。通常,故意实施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若未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若致人重伤或采用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甚至死亡,量刑将显著加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具体刑期由法院根据案件细节及法律条款综合判定。

二、故意伤害罪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及故意伤害罪,则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一)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于罚金刑罚的情形;

(二)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安全产生重大威胁;

以及(三)在羁押期限犯罪未获惩治,需由取保候审方式继续侦查和审判程序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故意伤害罪怎样定性

故意伤害罪,乃是指行为人在主观心态上蓄意侵犯他人健康,并通过实践行动对他人身体进行有意识的损害。在具体判断过程中,主要考虑到如下几个关键因素:首先,行为人必须有明确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意图;其次,在客观事实层面上,行为人需要实际实施了带有故意性的身体侵害行为,导致受害者躯体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在此特别强调,损害的程度是决定罪责轻重的核心要素,必须满足达到轻伤及其以上的标准。关于轻伤的定义及衡量规范,则应参照相关司法鉴定准则予以界定。例如,使受害者身心受到损害,或使其某些感官(如视听)以及生理机能(如运动协调性)出现部分障碍等情况,都可视为达到轻伤程度。然而,若仅仅表现出一般的殴打意图,且未造成明显的人身伤害或者仅达到轻微伤等级以下的伤害,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仍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的风险。总而言之,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我们需要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伤害后果等多个维度的因素,并通过严谨的法律程序和专业的鉴定手段加以确认。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期限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节轻重。通常,故意实施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若未造成严重后果,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然而,若致人重伤或采用特别残忍手段造成严重残疾甚至死亡,量刑将显著加重,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具体刑期由法院根据案件细节及法律条款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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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遭遇了人身伤害,她想诉讼,那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几年呢?是如何规定的呢?大概多久呢?
[律师回复]
一、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一) 诉讼时效及其意义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的经过法定的时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是民法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进行分析,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驶权利者进行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为法律认为,每个人皆是自己权利的最佳判断者,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认为他有放弃的权利的意思,因此撤销对其权利的强行性保护[1]。但若权利人若确实不知权利被侵害,或者虽然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囿于客观障碍而不能及时行使,法院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将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毕竟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保护正义而不是为不法者逃避债务、免除责任而设置的。
(二)禁止法庭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罗马法时效制度有一项重要原则,即“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院主动援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均继承了这一原则,禁止法庭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对虽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模式理论,民事诉讼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另一方提出抗辩及其抗辩理由,法官居中判断诉讼请求和抗辩的事由是否成立,从而作出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决。作出裁决必须以当事人的请求和抗辩的事由为基础,而不能依据当事人未主张的事由。如果义务人针对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的诉求不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官就不能以权利人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否则,就侵犯了义务人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包括当事人是否抗辩以及选择什么理由进行抗辩的权利,专属于当事人,而不能由法官行使。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多数对此持支持态度,并且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损失一般较大,出于对保护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对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持谨慎态度。
(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特殊性
诉讼时效制度的起源于对基于契约之债而生债权请求权的规范,后被扩大应用于基于人身权上的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就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伤、致残、致死的后果以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抽保护的人格权,就是生命健康权。而生命健康权不是一个具体的人格权,而包括几个人格权。这一理论在我国法律理论界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对于生命健康权的完整理解,应当是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这样三个人格权。生命权的客体是自然人的生命。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为客体,以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为基本内容,其保护对象,就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以自然人的生命丧失为标准,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生命活动能力丧失,就是侵害生命权。民法对侵害生命权的确认标准是客观标准,是以生命丧失的客观结果论,只要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就是民法上的侵害生命权的侵权行为。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侵权行为作用于人体,使人的机理的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受到在此破坏,使受害人的人体生理机能、发育、体质等综合发展状况在原有的水平上下降,不能保持原有的水平。造成这种结果,就构成侵害健康权。造成人身损害的结果有三种形式:造成人身损害,经过治疗愈合;经过治疗留下了残疾;造成了其他疾患。身体权,在法律上,专指自然人的身体,即自然人生理组织的整体即人的躯体,包括:
1、主体部分,即头颅、躯干、肢体的总体构成;
2、附属部分,即毛发、指(趾)甲等附属于身体的其他人体组织的整体。侵害身体权,就是侵害身体组成部分的完整性,包括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性完整和形式上完整。
故鉴于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主要是规律财产交易关系维护交易上的安全,加之人身权涉及公序良俗与人格尊严且与某种事实关系法律关系共存,所以各国法律在对人身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莫不区别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为一类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是受害人因生命、健康遭受损害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的给付之诉,根据我国法律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但鉴于我国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一般必须先经交警机关的事故认定,然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加之当事人进行治疗、法医鉴定或如篇首案例中直接侵权人不明的特殊情况出现,使得1年的诉讼时效的具体适用时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还有不同之处。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适用的几种诉讼时效起算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章用七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gt;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六部分用13 条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鉴于上述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人们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1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的认识和和做法很不一致,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事故认定书送达日、受害人治疗终结日、伤残评定日、权利主张日。下面笔者对这几种方式进行简要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在审判实践中是被普遍接受和适用的方式之一。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间离事故发生日未超过1年,被告方不会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因为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受害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大多数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
(二)交警事故认定书送达日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实施以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最高院、公安部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 “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而公安机关的调解必须在事故责任已经认定的前提下进行,因此,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一般要求原告应提供以下二个证据材料:
(1)交警部门制作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2)调解终结书或赔偿建议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2004年5月1日《道交法》实施以后,交警部门的调解虽不再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法院仍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没有事故认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不少人认为既然事故认定书是起诉的前提条件,事故认定书的送达表明公安机关已就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理到此结束,接下来进入当事人私力救济的阶段,当事人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调解,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并据此主张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
同时,与《道交法》配套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必须作出责任认定。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不过,现实中这个期限也不是铁板一块,还是有些中止或延长的,也是容易导致受害人提起诉讼超过1年期间的原因之一。再者,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1年内,并不代表当事人就可以起诉。很多时候,受害人的治疗尚未完全结束,当事人仍需二次、三次,甚至多次手术,损失处于不确定状态,没法向法院明确诉讼请求,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三)治疗终结日
治疗终结是一个医学概念,在临床医学上一般认为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和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算是治疗终结。针对每一个具体的损伤,什么情形、什么时间属于医疗终结,医学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而法律上就更无规定了,因此,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时效期间,最主要缺陷就是治疗终结时间本身很难确定,现实生活中的理解也是多种多样,有以出院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康复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有的以伤残评定之日作为治疗终结之日,这样一来,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就不是一个确切的时间,法院很难认定超过期间是受害人主观上不积极主张权利,还是客观上不能主张权利。
(四)伤残评定日
伤残评定之日是指委托鉴定之日还是指鉴定机构做出伤残等级之日存在不同看法,即使该时间被最终确定为其一,但不是所有事故受害人均需要伤残评定,明显不构成伤残、无需进行伤残评定的案件,时效期间从何起算?还有,有的受害人符合构成伤残条件,但却不积极地进行伤残评定,时效期间总不能一直不起算,诉讼时效制度的本来目的就是对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加以制裁,但对于受害人伤残评定之前的懈怠行为却无法制裁,由此看来,这个规则也有重大缺陷。
(五)权利主张日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断了三种法定事由:
1、提起诉讼;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
3、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当事人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可以产生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法律后果。故有些人主张应从受害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但实践中如何分配受害人主张过权利的举证责任又成为一个难题,因为受害人往往很难举出明确的证据证明曾向义务人主张过权利,有的法官也根据具体情况,把举证责任进行转移,要求义务人就明确拒绝过权利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是人身伤害的诉讼时效是几年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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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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