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过度自信之过失犯罪”,即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初步意识到自身行为可能引发对社会普遍产生负面影响的后果,然而却因为盲目自负,误以为可以轻易逃避或者预防这些不良后果的出现,从而最终促使这类恶性事件的形成。对于此类案件,通常涉及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是驾驶类案件——例如,从事驾驶工作的人员明明清楚自己在饮酒后驾车或者长时间疲劳状态下车速过快将会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却又过分坚信自己具备足够的驾驶能力去应对和规避这些危险情况;
其次则是生产作业类案件——在工业生产领域中,部分企业管理层人员虽然了解某些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性,但是由于过度信任自我能力而疏于防范,使得危险隐患未能得到有效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度自信之过失犯罪”指犯罪者明知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却因盲目自信认为能轻易避免,导致恶性事件发生。此类案件常涉及两种类型:一是低估风险,二是高估自身能力。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在对比两种不同形式的过失时,我们可以注意到,过于自信的过失往往表现在个体已经意识到了自身行动可能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然而却过分相信自己有能力规避这种危险后果的发生;
而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指个体本应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引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未能及时察觉这一情况的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过于自信的过失的意志因素有哪些
对于过于自信引发的失误,从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主体并非有意造成损害后果。行为者在意识到自身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之时,却过分地信赖其能够有效规避这一风险,充分借助于特定的主观和客观条件,自信满满地确信具有足够的实力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遗憾的是,尽管他们主观上对实现这一目的持有充分的依据,如个人的能力水平、丰富的经验积累、精细的技术操作以及客观环境的支持等等,但实际上这些依据十分脆弱,甚至行为者对潜在危险的评估严重不足。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判定是否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需要全面考虑行为者的认知能力、行为当时的客观情境等诸多因素。
“过度自信之过失犯罪”指犯罪者明知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却因盲目自信认为能轻易避免,导致恶性事件发生。此类案件常涉及两种类型:一是低估风险,二是高估自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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