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抚养费没有确定的标准。
离婚后,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离婚女方应该退还彩礼钱吗
对于女性方期望离婚的情况,如存在有男女各方已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并未真正开始共同生活的现象,亦或是在婚前男方已经给予了彩礼且对其个人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我们应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返还彩礼费用。
彩礼作为我国自古以来传统婚嫁礼仪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广泛称为订亲财礼、聘礼以及聘财等不同叫法。
当涉及到此类问题时,请求退还依照习俗所支付的彩礼,只要法院证实确实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他们都会给予支持:
首先,双方并没有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即使双方已经完成婚姻登记手续,依然无法正常地共处生活;
最后,如果男方在婚前就给予了大量的彩礼且这一行为导致了支付方生活的极度困难。
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我们需要严格遵守上述第(二)和(三)种情况的明确规定,即只有在离婚的前提下才能够使用以上条款来处理相关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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