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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无效是否可请求撤销
不可以,可向法院申请确定婚姻无效。
请求撤销的婚姻的是法律上承认的有效婚姻,只是因为是被胁迫结婚可以撤销。
而且无效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婚姻无效是否可请求撤销
当婚姻被判定为无效后,并不可以直接请求撤销,而是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以确定这桩婚姻的合法性。
在法律实践中,向人民法院提起关于已经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诉讼的主体,不仅限于婚姻双方,同时还涵盖了所有与该项事件相关的利益方人士。
具体来说,这些利益方人士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群:第一类是将重婚作为申请理由的,这类情况下,申请人包括涉及婚姻当事人的亲属以及当地基层社区组织;
第二类是以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申请理由的,在此种情形下,申请人则为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第一级亲属;
最后一类是以存在法律规定不得结婚的亲戚关系为申请理由的,此时,申请人同样也为该类亲属的近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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