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条款合同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明确指出: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多次使用而事先制定好的,且在签订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在采用格式条款签署合同的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遵循公正、平等原则来定义和分配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需要以合理的方式引导对方注意那些可能会影响其权益的条款,且应根据对方的需求,对这些条款进行充分的解析和说明。
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尽到以上提示或说明的义务,导致对方无法清晰地认识到与其利益密切相关的条款,则对方将有权主张此类条款不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若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则该格式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首先,当格式条款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强制性的明文规定时;其次,当供应方与用户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意图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所涉及的那部分格式条款也会被判定为无效的;再次,如果供应方在提供格式条款的过程中,不当地免除了自身的责任或减轻了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又加重了对方的责任,甚至对对方的主要权利进行了不当的限制,那么这部分格式条款同样会被判定为无效;最后,如果供应方在提供格式条款的过程中,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那么这部分格式条款也会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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