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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保险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有效吗
在各类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对于约定导致对方人员伤亡或是因重大过失引发对方财产损失进行免责的部分,则并不具有因果效力。
所谓“免责条款”,即意指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合约中的一项特别规定,以此来避免或削减他们未来可能面临的合同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保险法》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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