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鉴定和重伤鉴定一样吗
不一样。
重伤是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其目的是确定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伤残鉴定,是指鉴定机构给残疾人鉴定有没有劳动能力,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其目的是确定给予其补偿或优待的标准和幅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范围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一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工伤鉴定与伤残鉴定之间的显著区别之一在于:
其一,申请鉴定的主体存在差异。
在工伤鉴定中,无论是已经获得工伤认定的职工本人、亲属还是雇佣单位都有权提出申请;
而在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方面,则仅允许伤者个人提出申请。
其二,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不同。
进行工伤鉴定必须满足前提条件:
即申请鉴定主体已经得到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颁发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反之若无此决定书,工伤鉴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然而,对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而言,申请者所要提供的,则是公安交警部门下发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其三,申请鉴定所基于的依据、涉及的内容以及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亦有所不同。
在工伤鉴定这一环节,其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标准》两项重要文件;
但在此之外,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所依循的标准便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
其四,申请鉴定的具体时限亦有差异。
在处理工伤事宜时,伤者在治疗期满之后,当其病情相对稳定之时,便有权提出鉴定申请。
相较之下,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申请时间则是在所有治疗结束之后方可进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者各具独特性。重伤则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进行评定,其主要目的系为确定犯罪嫌疑人为认定刑事责任及量刑提供科学依据;而残疾鉴定,则是指鉴定机构根据科学方法对残疾人劳动力情况进行评估,以明确他们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之大小,其最终目的在于为确立针对这部分人群的相应补偿或优待政策提供精确标准与适当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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