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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
首先,二者在法律效力上有所不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初起直到解除为止均为无效的存在;
而可撤销合同则在尚未被依法撤销之前,始终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
其次,在期限方面亦有差异,对于可撤销合同而言,撤销权人如欲行使撤销权利,便须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期限范围内进行,若超过这段时间界限,撤销权将自动失效,此时合同仍将维持其有效性;
然而,无效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就是无效并且不受法律保护的。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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