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检察院未批准实施逮捕,而是採取了监视居住的举措,那么被监视居住人员便需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授权许可,严禁擅自离开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同样地,未经执行机构认可,也不得与他人会面或进行通讯活动等。监控居住乃是一项刑事方面的强制性手段,其主要功能在于确保整个刑事审判程序得以平稳有序地推进,同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施加一定程度的限制。在此期间,案件的调查工作并不会因此而停滞不前,公安机关仍然会持续搜集各类证据。若在监视居住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已经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对其的监视居住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而采用监视居住,被监视者须遵守法律,不得擅自离场或与他人通信。监视居住旨在保障审判程序顺利,同时对被监视人限制自由。期间,警方继续调查。若发现无需刑事责任或期限届满,监视居住应立即解除。
若被告人未得到人民检察院的逮捕令,此时代表其得以被释放。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一旦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逮捕书,人民检察院需在收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部门必须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被告人,并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检察院不批捕后的案子法院怎么判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这并不等同于此案件的正式终结。根据相应的司法规定,法院将会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独立且公正的审理。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充分权衡各类因素,如案件的各项证据、相关的实质性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等,从而依法做出最后的判决。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包括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者其他形式的裁决。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被告方享有辩护的权利,可以提出自身的证据和观点。法院则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庭审活动,倾听各方的意见,并最终以公正为原则作出最终的判决。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一个案件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判决结果也会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若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而采用监视居住,被监视者须遵守法律,不得擅自离场或与他人通信。监视居住旨在保障审判程序顺利,同时对被监视人限制自由。期间,警方继续调查。若发现无需刑事责任或期限届满,监视居住应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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