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从犯身份并非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行动的基础要素,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实施逮捕的实质要件,便需启动针对相应人员的逮捕程序。
具体而言,必须满足如下三个基本要求:
其次,被指控者未来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惩罚严重程度达到有期徒刑以上档次;
再者,尽管已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仍无法有效阻止其继续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已达到达到了采取逮捕手段进行准确定位和实时管控的必要性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一般情况下,宣告判决所需的最长期限为自羁押之日起最多两个月;但对于案情较为复杂,且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审结的情形,亦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专门审批,将期限延长一个月;若存在法定情形,即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案件的,则需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方可将期限延长至两个月;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形,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延期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主从犯身份并非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行动的基础要素,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且具备实施逮捕的实质要件,便需启动针对相应人员的逮捕程序。
具体而言,必须满足如下三个基本要求:
首先,有案发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涉嫌犯罪行为的确凿存在;
其次,被指控者未来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惩罚严重程度达到有期徒刑以上档次;
再者,尽管已采取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但仍无法有效阻止其继续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已达到达到了采取逮捕手段进行准确定位和实时管控的必要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