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表现形式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安全,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个体,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
威胁的方法既包括写恐吓信,也包括其他方法如投寄恐吓物如子弹、匕首等;既可以是直接的威胁,也可以通过暗示的方法威胁;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人的转告来威胁;还有的行为人利用公开别人的隐私来威胁。不管用什么手段来威胁,不影响本行为的成立,方法和手段只作为处罚的酌定情节。威胁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威胁的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如给被威胁人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以致影响到工作和休息,对自己的人身安全产生担忧和焦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什么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刻意侵扰、妨害他人的人身安全并涉嫌寻衅滋事的行为即为刑事犯罪。在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时,必须考虑到行为人的具体情节及对社会秩序产生的负面影响程度。若只是轻微且无实质损害的行为,则只应视为普通违反治安规定的行为来处理。而对于那些涉及使用暴力工具带来威胁和恐吓他人的案件,受侵害者应当立即报案,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严肃处理。在这类情形中,若被告人持有凶器,并且其恐吓行为引起他人恐慌使得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干扰,那么便可依据我国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判定被告人构成此罪名,因其有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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