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的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而累犯的社会危害是比较大的,所以不适用取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67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累犯投案自首能否取保候审
累犯自首后能否申请获得保释候审,这取决于各个具体情形的实际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情况下,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无法自理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以及采取保释候审措施并不会对其造成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依法考虑进行保释候审。
然而,即使累犯自首具有减轻处罚的因素,若其行为仍然存在社会危害性,那么其申请保释候审的可能性也会相应降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实际上,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取保候审的对象均为不至于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然而针对累犯的情况而言,他们的社会危害性显然较大,因此并不适用于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才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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