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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合同无效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照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后,仍以自己名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
3、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有关物业服务的约定,有排除业主以后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和商定物业服务费权利条款的。
4、物业管理企业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物业管理资质的。
二、物业合同无效的法律退赔
合同法登陆中国以来,其对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废除未有明确的条例加以规范或约束。在处理相关的争议时,我们应该依据实际情形来做决定,需要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国家法律所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进行理解和判断。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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