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过户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后过户的房产是否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夫妇结婚后共同购置的房屋,无论是在一方名下或是双方共有时进行更为户登记,该房产通常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之间另行签订了相关协议。
其次,若房产系夫妇婚后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则唯有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夫妻各方或其中某一方通过继承或接受赠与而得到的房产,方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若被继承人在生前的遗嘱中明确指出房产仅属于丈夫或妻子一人所有,抑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房产只献给夫妻中的一方,那么在此种情形下,我们必须尊崇被继承人及赠与人的意愿,夫妇一方所继承或所收受的房产将无法归类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只能算是一方的私人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的以下合法财产,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等活动带来的收益;
(3)知识产权产生的收益;
(4)遗产或赠予的财产,前提是遗嘱或赠予合同上已明确注明只留给一方的财产;
(5)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获得的收益;
(6)夫妇双方实际上已经或应该拿到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下财产应界定为夫妻一方的私人物品:
(1)一方在婚姻开始前就拥有的个人财产;
(2)一方因为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明确标注只归属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个人使用的生活物品;
(5)其他需要认定为夫妻一方私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私人物品将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变成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此外,夫妻双方皆有权决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多种方式。
此类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确保其规范性与有效性。
最后,关于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处理,相关部门亦有详细规定,保证了婚姻家庭财产制度的公证公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过户的房产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关于婚后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依据财产法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情形分析可以得出明确的回答。
首先需要对过户行为本身进行分类理解,即过户的原因及方式不同,将直接影响房子的所有权归属。
若属于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不论最终过户至哪一方的名下,这部房产权都应当认定为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当然,若夫妻双方有特殊约定,以该约定为准。
另一种情况,若房产是通过继承或受赠取得的,那么在婚姻存续期内,夫妻中任何一位继承者或者受赠人得到的不动产,也应视为共有财产。
然而,如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表明只将房产赠予其配偶,或是受赠人在赠与协议中明确表示只赠予其中一位配偶,那么,此时法律应当尊重遗嘱人和赠与者的意愿,确定房屋不视为共同财产,而仅为个人财产。
因此,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处理上,有关的法律条款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各方遵循合理、公正的原则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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