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婚燕尔之时便面临离婚纷争,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我们遵照以下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是奉行公平原则,即在划分共同财产时,我们会尊重并确保每一位成员都能获得同等的权益,对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其次,是坚守着侧重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这一原则,以充分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维护。
再者,是关注无过失一方的权益,无过失方可寻求经济上的损失补偿。
然后,在处理离婚事宜过程中,我们将清算夫妇双方的经济利益,追求公正对待每一位相关人士。
最后,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形成明确的财产分割方案,我们尊重其选择,以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为准则。
如果在此基础上仍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关于财产如何分配的决定权将会交由国家权威机构——人民法院来作出,他们会以充分考虑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为出发点,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此外,对于男方或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依旧需要得到适当的保障。
总之,我们会致力于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证每位成员的权益不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刚结婚就离婚是否需要退还彩礼
在刚刚步入婚姻殿堂便宣告离婚的夫妇之间,倘若双方尚未开始共同生活或者仅仅维持了短暂的共同生活暂时告段落,那么在此次离婚诉讼期间,返还彩礼的请求是可能得到支持的。
人民法院在作出最终决定时,通常会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是否已育有子女、财产管理及使用状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彩礼的具体金额大小和责任分配等多方面因素进行权衡,给出一个合理的返还比例的判决。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结婚之后双方已经有了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经验,并且生育了子女,则在离婚时参考相关法律规定,一般不会再盲目地要求退还彩礼。
以下为您介绍一些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情形:
若存在双方虽未正式登记结婚却已同居满两年,或者双方未登记结婚却已有两年以上的同居经历且已育有子女等情况,以及女方所收受的彩礼已经全部被用作家庭共同开支的情况下,女方在离婚时可无需按原数退还彩礼。
请您谅解我们未能提供更多详细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新婚燕尔之时便面临离婚纷争,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我们遵照以下的基本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是奉行公平原则,即在划分共同财产时,我们会尊重并确保每一位成员都能获得同等的权益,对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其次,是坚守着侧重照顾子女及女方权益这一原则,以充分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维护。
再者,是关注无过失一方的权益,无过失方可寻求经济上的损失补偿。
然后,在处理离婚事宜过程中,我们将清算夫妇双方的经济利益,追求公正对待每一位相关人士。
最后,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形成明确的财产分割方案,我们尊重其选择,以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为准则。
如果在此基础上仍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关于财产如何分配的决定权将会交由国家权威机构——人民法院来作出,他们会以充分考虑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权益为出发点,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此外,对于男方或女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权益,依旧需要得到适当的保障。
总之,我们会致力于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保证每位成员的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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