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所相关当事人及其他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国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资格提起诉讼。
当拥有诉讼权的公民离世后,他们的近亲家属可依法继续行使上述权力发起诉讼。
同样地,如果享有起诉权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生解散、撤销等情况,由承继其所有权利义务者成为新的起诉主体也同样合法。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遭受侵害的人士离世时,其亲朋好友方可成为赔偿的攻方所在。在刑事情形中,尤其如此,当受害者不幸身亡,那么,其至亲之人可依法行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以争取应得的赔偿。
然而,此种情形之下,我们所说的"近亲属",具体而言,包括父母、爱人、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等人。关于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次序问题,现行法律规定是依据法定继承的顺序来定夺的,在存在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由他们率先发起赔偿诉讼;若无此类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承担起这一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作为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员、从事商业活动并经政府合法注册的法人团体或者隶属于任何其他组织的个体,他们对于政府部门所实施的相应行政行为享有相应的司法审查请求权。而当这些人在离世之后,他们的近亲亲属将有资格继承并继续行使这项诉讼权利。同样地,如果某个法人团体或者组织因为各种原因而被解散、撤销,那么,理应由其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的承继者,享有以全新的主体身份,代表其提出所有相关的司法审查请求的合法权力。这样的规定,无疑是为了确保权益的持续性以及法律程序的连贯性得到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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