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房屋是否享有居住权
居住权乃是基于房地产所有者所设定的一种用益物权,当房产所有者同意诸如租赁等方式供他人居住于其房产之内,即产生了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
用以确定和证明居住权利的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协议文件、录音记录等。
根据既定法律法规,以及所有权人在自身不动产或动产上设置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之权力与义务。
作为用益物权人以及担保物权人,其行使此项权限时需严格遵守,确保不得对所有权人权益造成任何侵害。
身为用益物权人,对于他人物品所有之不动产或动产能依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等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建立居住权应通过书面协议形式加以明确,签署相应的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在无偿前提下可以设立,但如当事人另有具体约定则另当别论。
在欲为不动产设立居住权之际,务必向登记机关进行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从而使居住权自登记之时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二、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管辖法院
在处理争议性情形时,首要步骤便是明确案件的地域管辖权问题,也就是确定哪一地点的法院具有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权限;紧接着,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案件的级别管辖权,即确定哪一级别的法院有权审理此案。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对于涉及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不动产纠纷进行处理,而不动产纠纷则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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