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法人不能担任相关职务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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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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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受限于多方面因素: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2)受刑事处罚或强制措施期间;3)被通缉的犯罪分子;4)曾因特定罪行服刑未超五年;5)近五年内有犯罪记录并丧失政治权利;6)破产清算企业中负有个人责任的前高管;7)因严重违法被吊销执照的企业负责人,在吊销后三年内;8)个人负债未清偿完;9)法律明令禁止的情况。
在哪些情况下,法人不能担任相关职务

一、在哪些情况下,法人不能担任相关职务

法定代表人主要由董事长、总经理或执行董事等担任,然而也存在一些情况下不适合任此职务的因素及相关规范要求如下:

首先是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受到限制以至于不能够胜任;

其次是正在接受刑罚或被强制采取刑事措施期间;

再次是正遭受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部门的追捕通缉中;

以及曾因涉及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被判处刑罚且满期未超过五年者;

另外也是指那些在过去三年内因为其他犯罪行为判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并已满五年的人士;

接着是在过去三年内担任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是董事、经理等职位,并且对于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人;

还包括曾经担任由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样要为该企业的违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这个时间限制也是针对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开始的三年内;

再者就是个人负债数额颇为巨大,截至尚未偿还完毕的人;

最后则是在法律和国务院所明确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如以上所列举的情况,都不适合担任法定代表人。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二、在哪些情况下欠条无效

在特定环境之下,欠条有可能被视为无效的法律文件:

首先,当欠条的具体条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所公布的强制性规则,并且此种违规行为明确规定将影响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在这种情况下,欠条是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

其次,如果欠条的内容明显违反了公共道德规范,例如被运用于犯罪活动、赌博行为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欠条在此类情况下,也可被判定为无效;

再者,倘若欠条形成过程中,涉及行为人和相对当事人合谋恶意动作,且这种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质性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此类欠条同样可能被视为无效。在实际情形处理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欠条是否具备有效力。这其中可能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上列举的几种状况。

如若欠条确实符合上述某一种情况,甚至包含其他可能使民事法律行为失效的因素,那么欠条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代表人的候选任职资格受到诸多因素的制约与限制: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士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其次,正在接受刑事处罚或者强制措施的人员也无法担任此职位;再次,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同样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此外,曾经因为特定罪名而服刑超过五年的人员亦不能担任该职务;再者,近五年内存在犯罪记录且已经丧失政治权利的人员也无法胜任这一重要职务;最后,在破产清算企业中承担个人责任的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严重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负责人,在吊销执照后的三年内均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如果个人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完毕,或者存在其他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形,也将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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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帮朋友做贷款担保,不知道应该注意什么。想要问一下合同法担保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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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该对全部债务(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2、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乙企业之间有100万的债务债权关系,甲为债权人,丙为保证人。乙以自己30万的财产做抵押,请丙保证70万。如果乙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当先执行乙企业的财产,拍卖或变卖用于清偿。如果乙的资产拍卖所得为3万,那么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仍为70万。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债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损毁、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全部或部分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范围内减免保证责任。
例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甲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置抵押,丙企业为保证人。如果甲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先执行主债务人的物的担保。如果债权人在债务届满怠于行使物的担保,致使机器设备的价值减少20万,视同债权人放弃了主债务人20万的物的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少20万。
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新增)
例如:甲企业为债权人,乙企业为债务人,甲乙之间有100万的债务债权关系,丙为保证人。当债务期限届满时,丙向甲提供了乙可供执行的财产30万。如果甲未积极行使丙提供的乙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权利,致使这部分财产权利不能执行的,保证人丙在30万的范围内可以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5、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新增)
6、在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7、债务人转让主债务,既应征得债权人同意,又应征得保证人的同意。教材原文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8、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即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的债权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比如,甲是债权人,乙是债务人,甲乙之间有300万的债权债务关系,乙用自己拥有的价值300万的机器设备提供了保证,甲要求乙提供500万的保证才可以借给乙300万,乙找丙和丁作为保证人,各自为其担保了100万。
在保证责任期间,如果甲作为债权人放弃乙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质保证,那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会发生变化。把债权人放弃的数额和主债务的300万进行比较,如果放弃的数额大于等于主债权,那意味着债权人连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质保证都不要了,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质担保在数额上小于主债权,那么保证人丙和丁的保证责任就只能在他放弃的范围内减轻。如果甲放弃300万乙提供的物质保证,等于主债权的300万,丙和丁的保证责任就可以免除。如果甲放弃的是100万,那么,丙和丁的保证责任就在100万的范围内减轻,也就是各减50万,他放弃的数额小于主债权。(重点和难点,全新知识)
10、法律规定,在保证责任期间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然应该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的,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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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破产中,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对其债务人的求偿权是可以申报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比如,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甲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如果保证人丙企业已经代替债务人甲企业清偿了100万,则丙企业可以向甲企业行使追偿权,甲企业破产,丙企业可以申报100万的债权;如果保证人丙企业尚未履行保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乙银行会申报债权,假设清偿率为20%,乙银行在破产财产的分配当中分配回20万,不足的80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再向保证人丙企业进行追偿。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丙企业可以申报100万的债权,假设清偿率还是20%,丙企业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分回20万。这20万不是丙企业的钱,将来乙银行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时候,丙企业需要把这20万拿出来,自己再拿出80万,承担100万的保证责任。
我想你就合同法担保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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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担保物权将消灭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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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公司现在因为和别的公司合作,欠下的债务。不知道要怎么承担,想要问一下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传统民法并无并行的连带责任概念。该概念颇具中国特色,大概是指与补充性连带责任相对立的连带责任形态。连带责任确定后,依债务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不同,可将连带责任划分为并行的连带责任与补充的连带责任。并行的连带责任的各债务人之间不分主次,对整个债务无条件地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债务人主张清偿全部债务。补充连带责任须以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为前提,从债务人只在第二次序上承担补充性的连带责任,例如,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对受第三人侵害的人等。
  具体地说:
(1)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数主体责任,即与债权人相对应的债务人在数量上为两个以上。
(2)连带责任是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义务
首先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即给付义务,表现为作为。合同法上的义务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如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定(如法定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连带责任)。
其次是侵权法上的义务,即不得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如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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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因为想要帮一个朋友做买卖担保,现在准备签定担保合同。不知道一般情况下合同法关于担保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担保特点:
(1)主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
(3)由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生活中,对于担保我们可能都有听说过,又或者都曾做过。对于这个担保有一般的担保,还有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什么叫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如果依法向连带责任人要求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是不能拒绝的,在相关的规定中,这是受到保护的。
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 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由于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约定保证期限的上限,因此,债权人可以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自由约定保证期间的长短。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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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物的担保是什么意思?
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以自己名下的特定财产为债务提供的担保,对于这些有担保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的时候并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那么不管是债务人自己、还是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债权人都可以依法将财产变价,从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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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强拆违法,那相关责任该如何承担?
确认强拆违法之后,被征收人要及时申请国家赔偿,且要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且在强拆过程中造成不在协议中的物品损失的,可以要求征收人另外计算,那么应该给予被征收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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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帮一个进行担保,但是我对融资担保相关知识不是很懂,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其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意义上是指个人在向银行贷款的时候,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不直接放款给个人。需要贷款人找到第三方,为贷款人做信用担保。也就是需要贷款人找到担保公司为其做担保。担保公司会根据银行的的要求,让贷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最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公司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民间投资担保公司是指个人将资金借贷给经过担保公司严格考察、审核过的以房产、汽车或其他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具备较强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资担保公司作为中介,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同时民间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担保服务费。
总而言之,投资担保公司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以赚取利润差价而赢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种。目前在我国私人性质的融资性企业只有担保公司和典当行两种行业。
从目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形势来看这两个行业都是极具发展潜力的。至于它的发展壮大时间那是有多种因素来决定的,但从宏观上来讲私有企业越是发达的地方越有利于上述两种行业的发展。
投资担保优势
投资担保是颇受欢迎的投资选项,相比其他种类的投资,它拥有以下的
1/7页
具体好处:
安全可靠:投资本金会得到担保。
确保增长:固定利率投资担保能确保所赚取的利息,可以精确预计到期时的投资总值。
优等利率:投资担保提供极具竞争力的利率。
期限灵活:不同种类的投资担保拥有不同选项,可以选择最适合您的期限,从一天至5年,7年,或10年。
灵活付款: 一些投资担保可以选择如何收取所赚的利息,例如每月,每年,或者到期时才收取。
相比银行的优势
这是因为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较高,小企业向银行直接申请贷款受理较难,这就造成有融资的中小企业往往会向担保机构等融资机构求救,担保机构选择客户的成本比较低,从中选择优质项目推荐给合作银行,提高融资的成功率,就会降低银行小额贷款的营销成本。
另外,在贷款事中风险控制方面,银行不愿在小额贷款上投放,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银行此类贷款的管理成本较高,而收益并不明显,对于这类贷款,担保机构可以通过优化贷中管理流程,形成对于小额贷后管理的个性化服务,分担银行的管理成本,免去银行后顾之忧。
其次,事后风险释放,担保机构的优势更是无可替代的,银行直贷的项目出现风险,处置抵押物往往周期长,诉讼成本高,变现性不佳,担保机构的现金代偿,大大解决了银行处置难的问题,有些担保机构做到1个月(投资担保甚至3天)贷款逾期即代偿,银行的不良贷款及时得到消除,之后再由担保机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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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其相比银行更加灵活的处理手段进行风险化解。
通过使银行充分担保公司贷后管理和贷款保全方面的规范和高效运营,一些合作银行把贷后催收、贷款资产处置外包给担保公司,双方都取得了比较好的合作效果。
投资担保特点
投资担保是一种安全的投资,可以为投资者的资金提供保护。选择投资担保,投资者的投资所赚取的利息会根据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与市场挂钩的公式计算。对许多人来说,投资担保(或其他保守的固定收入投资)是对投资组合起保障作用的优质选项。
投资担保主要应用于投资担保公司,通常是指个人将资金借贷给经过担保公司严格考察、审核过的以房产、汽车或其他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具备较强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担保公司作为中介,对借款人资金使用及回收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提供担保,使投资人获得安全、稳定、较高收益。
投资担保一方面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通道,同时又为出资人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渠道。
正规投资担保公司赢利点在于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借贷双方直接从银行转账,担保公司不经手占有借贷双方的资金,只是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收取相应的担保服务费。
出资人的收益率其实是借钱人支付的利息。担保即意味着若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要代为偿付,以确保出资人本息不受损失。投资担保这种“不摸钱”的原则,和地下钱庄、小中介、非法集资等彻底区分开来。
请问担保合同变更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我的一个亲戚最近做了担保人,合同变更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担保合同变更担保人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问题,解释如下:
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所以主合同变更与保证合同的效力有着密切的联系,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有很大影响。 主合同变更包括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和主合同内容的变更,它们都会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产生相应的影响,《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
一、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的主体又称为合同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此主合同主体的变更就包括债权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与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
1.债权人的变更。债权人的变更即债权让与,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而其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其自行承担的情形。由于债权人的变更只是改变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的风险也没有增加,所以《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主合同的此项变更无须得到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必须对变更后的债权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原债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债务人的变更。债务人的变更又称债务承担,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承担的债务让由第三人承担,而其应享有的债权仍由其享有的情形。由于债务人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第三人承担债务的结果,这对于保证人来说,无疑是加重了其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其规定,此种情形的主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不再对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于未转让的债务,保证人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又被称为债权、债务的概括转让,是指主合同的当事人将其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一起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由于合同大都是双方当事人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债权人变更、债务人变更在实践中并不多见,更普遍的是债权人、债务人同时变更。由于这种情形的主合同变更包括了债务人的变更,所以《担保法》和《解释》规定,此情形的主合同变更要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后,保证人才继续对新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得到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合同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等具体规定的变更。 依《担保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变更主合同内容的,无论主合同变更的结果是加重了债务人的责任还是减轻了债务人的责任,保证人均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种规定过于绝对,不尽合理,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在实践中,保证人借口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而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解释》公布后,主合同内容变更并不当然导致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解释》第三十条规定:quot;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quot;依此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可以经协商一致而变更主合同内容,此种变更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此种变更未得到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但不应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减轻的,由于减轻后的债务没有超过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对此应承担保证责任,即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主合同变更后,债务人的债务加重的,由于此结果已经超过了保证人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所以保证人不应对此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而应在对原合同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原合同没有约定的,则为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 另外,当事人对主合同的内容作了变更,即使变更后的主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保证人也应按前面的规定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解释》与《担保法》相比,在主合同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发生变更时,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条件,这在实践中应予以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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