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检察院未作出逮捕之决断却决定对其采取监视居住之措施,这通常是由于案件尚需进行更为深入的调查探究,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也并不适宜即刻取消其现有的强制措施。监视居住乃一种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而言对人身自由施加的限制较为轻微的手段。在此情形之下,被监视居住者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亦不得与他人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在接到传唤时应及时出庭受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过程;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而非逮捕,通常因案件需深入调查,且嫌疑人情况不宜立即解除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较为轻微的人身自由限制手段。被监视居住者需严格遵守规定,如未经许可不得离场、不得擅自会面或通讯、及时出庭、不干扰证人作证、不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
二、检察院不批捕是不是就放人
若被告人未得到人民检察院的逮捕令,此时代表其得以被释放。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一旦公安部门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逮捕书,人民检察院需在收到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倘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部门必须在接获此通知后,立即释放被告人,并应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有关执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检察院不批捕后的案子法院怎么判
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这并不等同于此案件的正式终结。根据相应的司法规定,法院将会依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独立且公正的审理。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充分权衡各类因素,如案件的各项证据、相关的实质性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等等,从而依法做出最后的判决。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包括有罪判决、无罪判决或者其他形式的裁决。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被告方享有辩护的权利,可以提出自身的证据和观点。法院则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庭审活动,倾听各方的意见,并最终以公正为原则作出最终的判决。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一个案件都具有其独特性,因此判决结果也会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而非逮捕,通常因案件需深入调查,且嫌疑人情况不宜立即解除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较为轻微的人身自由限制手段。被监视居住者需严格遵守规定,如未经许可不得离场、不得擅自会面或通讯、及时出庭、不干扰证人作证、不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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