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之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确信犯罪嫌疑人涉嫌违法行为已经查明,相关证据真实且充分,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之际,应当依法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交公诉请求。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一种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与审判,从而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
然而,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起诉程序。
因此,即便犯罪嫌疑人已获得取保候审,但只要人民检察院确认案件事实清晰明了,证据充足,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换言之,在取保候审之后,人民检察院若符合起诉条件,便有权提前启动起诉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取保候审后怎么申请
申请保释候审之文件需包含以下四个重要部分:
首先,载明申请人的基础身份信息,例如身份证号码、申请人与其被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居住地址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其次,详尽地列出被申请人的初步身份信息,同时明确注明该被申请人于何时何地因何种罪行而被刑事拘留,并详细说明其目前被关押在何处;
再次,明确阐述申请保释候审的具体事宜;
最后,详细陈述申请保释候审的事实依据及理由。若由家属提出申请,建议提供一位在当地拥有稳定职业和居所的直系亲属作为担保人。在撰写此份申请时,请务必遵循规范用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即便犯罪嫌犯已获准予取保候审,若经检察院审查认定其涉嫌罪行明确且相关证据确凿充实,仍然享有向法院提请公诉的权利。此举意在表明,取保候审并未对检察院的起诉裁量权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确保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谨性与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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