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9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严重犯罪,它的构成要素与特征主要体现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整体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形成威胁。其客观表现为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例如纵火、决堤、爆炸等。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涉及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危害公共安全罪乃是性质恶劣且严重的犯罪类型之一,其构成要素及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乃社会公众的整体安全,具体而言,即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造成威胁;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此类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实施了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例如纵火、决堤、爆炸等;

再次,从犯罪主体角度来看,绝大多数情况下为一般主体,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能涉及到特殊主体;

最后,从主观心理状态来看,既包括故意为之,也涵盖了过失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严重犯罪,其要素和特征包括:侵犯社会公众整体安全,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表现为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如纵火、决堤、爆炸等;犯罪主体一般为一般主体,但特殊情况下也涉及特殊主体;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怎么样判刑

在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类别犯罪案件中,行为人量刑情况如下所述:

倘若行为人被判定为实施了放火、决水、爆炸等相关罪行,然而并未导致严重后果的,那么法院通常会依法判处其三年至十年的有期徒刑;

若行为人的行为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多久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总称,包含了诸多细化的犯罪类型。关于其定罪以及对应刑期的长短,则要视具体涉案罪名和案件情节来决定。通常情况下,此类犯罪所涉及的刑罚相对较为严厉。举例而言,如果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话,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但若是情节较为恶劣,那么就有可能需要接受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惩处;更为严重者,甚至可能面临死刑的惩罚。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要结合犯罪事实、犯罪动机、犯罪造成的影响及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们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公正裁决。如您遇到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严重犯罪,其要素和特征包括:侵犯社会公众整体安全,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客观表现为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行为,如纵火、决堤、爆炸等;犯罪主体一般为一般主体,但特殊情况下也涉及特殊主体;主观上包括故意和过失。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5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297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26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327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236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65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333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6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867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0****31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731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5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020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841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75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5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37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哪些特征
根据《刑法》的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特征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危害到大家的安全,会破坏社会的安稳。这罪的行为有很多种,不只是做坏事,不做事情也可能算。犯罪的人各种各样,不只是特定的人。这罪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不小心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29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有的犯罪对象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如汽车、火车、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和交通、电力、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就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数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朋友因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抓捕了,不知道界定是什么的,所以请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其本质特征表现为不特定性,即这类犯罪的危害不是限于特定个人和财产,对于其侵害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在事前无法确定,也无法预料和控制。如果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而只是特定的个人的人身权或者特定的公私财产,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其所侵害的客体,以侵犯人身权利罪或者侵犯财产罪论处。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具体行为方式多种多样。有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如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等;有的犯罪对象直接关系着公共安全,如汽车、火车、飞机、船只等交通工具和交通、电力、通讯、煤气等公共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就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由于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活安全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但是,过失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
  
3、本类犯罪的主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大多数犯罪都是由一般主体构成,如放火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少数犯罪是由特殊主体构成的,如丢失枪支不报罪,重大飞行事故罪等。另外,本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而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的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
  
4、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两种罪过形式,即有的犯罪是故意的,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如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等;有的犯罪必须是出于直接故意,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有的犯罪是过失的,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7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特征是什么
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是危害到大家的安全,会破坏社会的安稳。这罪的行为有很多种,不只是做坏事,不做事情也可能算。犯罪的人各种各样,不只是特定的人。这罪有的是故意的,有的是不小心的。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要件:
(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具体来讲,可以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这种自然人共同犯罪,要求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通常谓之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危害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行为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作为与的结合。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比如甲、乙二人共同将丙杀死,共同,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比如儿子、儿媳共同遗弃年迈无生活能力的父母。作为与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行为,例如:铁道养护工甲与乙事先合谋破坏铁路设施,在乙实施破坏作为时,甲佯装熟睡,不履行其职责。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在这种场合中,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有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和帮助行为。在这种场合中,各人的行为形成有机的整体。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特征是:
1.共同的认识因素,包括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其中,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共同间接故意,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什么特征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性质非常严重,对公众的危害极大。它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关系到无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也会影响公共秩序的稳定。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它是通过实施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来实现的。犯罪者多数是普通公民,偶尔也有特殊主体。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这两种情况都不可忽视。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私拉电网电死人构成过失危害危害公共安全
[律师回复]
一、私拉电网电死路过村民A购买了一台升压机,准备用拉电网的方式去捕猎野猪。同月10日上午,A在某村王某家附近,拉好电网准备捕猎野猪,并告知附近居民。次日凌晨3时30分许,陈某路过王某家附近的小路时,被A私设在小路的电网电击死亡。
二、行为人构成过失危害公共安全本文认为,A告知附近居民其架设电网事宜,说明已经意识到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后果,但存在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犯罪。A架设电网的位置选择在小路上,由于无法确定特定时间特定方位路径该小路的人,且农村小路具有公共设施性质,形成了特殊形态的公共场所。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对侵犯的具体客体具有一定的指向性,能够确定实际的客体对象,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对侵犯的具体客体没有指向性,具有随机性,但其行为侵犯的客体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即公共安全。因此,A的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应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针对类似于上述情况的案件,审判实务中存在争议的症结在于是否能够把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标准,准确把握构成要件,找准与相关罪名的区分点。我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确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的罪名,是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确定其构成要件需要结合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主客观要件准确定性。主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主体要件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主体行为状态,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身心特征,对具体行为的辨别认知。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某种举动所引起的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客观方面要件需要确定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客体要件要求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正常的生产、工作、生活的安全。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的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对象,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的人身权或某项财产权,该行为一旦实施,其犯罪就具有严重性或广泛性。客观要件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了足以危及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即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29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我想问一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特征具体指什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因为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拘留了。
[律师回复]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构成要件
1、危险驾驶罪的主体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的身体符合要求的自然人。笔者认为,对于16周岁到18周岁之间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此类人驾驶汽车,肯定为无证驾驶,然而危险驾驶罪并没有把无证驾驶的行为列为危险驾驶罪认定的行为,其实,无证驾驶的行为在笔者看来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威胁同样也是相当大的。因为,机动车驾驶证的取得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领驾驶证的最低年龄要求为18周岁,所以,对于16周岁至18周岁的我国公民来说是不能取得驾驶资格的,那么,这类人如果不存在酒后驾驶汽车,即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既然驾驶机动车是一种专业技术类工作,对于无证驾驶汽车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也是相当之大的,并不会轻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所以笔者认为危险驾驶罪应该把无证驾驶也认定于其中。这样才会更完善我们此次立法的初衷。
2、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特征
危险驾驶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行为对某种法益存在一种潜在的威胁,是一种状态,并不需要一定有危害结果的产生。行为人做出该种行为时到底是个什么主观状态呢?笔者认为,行为人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存在着一种间接故意,因为就行为人本身来说他一定知道他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结果,但是他却希望或者放任此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行为犯、危险犯,并不是结果犯,法律只要求有危险驾驶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有此行为就一定是故意的,不可能是过失或者是意外事件,这正是此罪名与交通肇事罪的本质区别了。
3、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危险驾驶罪侵犯的法益是公共交通安全。公共交通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健康和生命以及公私重大财产安全和良好的公共交通秩序。它是以公众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侵害或者危险为内容的犯罪,注重行为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并不要一定要有危害后果的产生。《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的目的,是将生命、健康、财产等个人的法益抽象为社会利益作为保护对象,所以应当重视其社会性。“公众”与“社会性”要求重视量的“多数”。“多数”是公共交通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即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只要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为仅仅侵犯了特定的少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的,则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297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特征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么特征相关的法律规定。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
[律师回复]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至于其具体包括哪些形式,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

2)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的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因此,对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既不能作无限制的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采用的犯罪方法与失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本罪的客观特征。

2)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处罚的主观基础。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29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特征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