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利息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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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会受到贷款协议的影响。如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利率且该利率合法,那么这个利率将被沿用;如果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利息,那么出借方的利息请求可能不会得到支持。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利息规定不明确,出借方通常无法要求利息;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果利息规定不明确,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利息的金额。
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利息怎么算

一、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利息怎么算

民间借贷纠纷的审判过程中,利息的计息方式往往受到原有贷款协议条款的直接影响。若该贷款协议中有明确的利率规定,并且这些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则在争议解决期间,通常情况下该利率将被继续沿用。然而,如果原有的贷款协议并未涉及到利息事宜,或者对于利息的规定含混不清,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如果借款人放款方并未就利息进行约定,那么出借方要求获得利息的请求将无法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同时,在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中,如果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模糊不清,出借方同样不能向法院提出要求支付利息的诉求。但是,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之外,如果借贷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不够明确,出借方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但此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民间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以及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最终的利息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受贷款协议影响。协议明确利率且合法,利率继续沿用;无明确利息规定,出借方利息请求不受支持。自然人借贷利息模糊,出借方无法要求利息;非自然人借贷利息模糊,法院将综合考量确定金额。

二、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周期性的私人借款,还款期限截止日后的三年内若无提出异议,便会被归类为超期,失去向法院申请权益保护的权利。

这是由我国司法系统所明确规定的。

其次,对于同样属于周期性还款的私人借款,贷款人在约定好的期限结束时未履行债务责任并出具了没有标注还款日期的欠条,那么应该认为此时诉讼时效已经中断,并且诉讼时效将在接到欠条的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再者,对于无固定还款日期的类型,也就是那些没有具体说明还款日期的私人借款,这部分借款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应该注意,期限以20年间最长周期为准进行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不肯偿还债务,那么自那日算起,将会进入为期三年的诉讼时效区间。

最后,针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私人借款,如果在这之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就原有的债务问题达成了新的还款协议,亦或是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进行了签名盖章的行为,这时应视作他们重新确认了原来的债务,这笔债务就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民间借贷诉讼3次以上怎么判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判决结果绝非单纯依靠诉讼次数所能决定。其关键之处在于每起事例所涉及的详细事实与证据。当同一债权人针对同一借贷关系进行多次诉讼时,法院将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借款金额、利息约定以及还款状况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审视。只要各次诉讼中所提供的证据具有充足性,债权债务关系明晰可辨,同时不存在任何违规行为,那么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以及证据材料,依法作出判决,强制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然而如若出现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或证据不充分等问题,法院则有可能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申请或者对诉讼请求予以拒绝支持。简而言之,裁判结果往往因事例本身所呈现的具体状况及法律适用而定。

民间借贷利息计算受贷款协议影响。协议明确利率且合法,利率继续沿用;无明确利息规定,出借方利息请求不受支持。自然人借贷利息模糊,出借方无法要求利息;非自然人借贷利息模糊,法院将综合考量确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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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诉讼后可以要利息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诉讼后可以要利息吗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后可以要利息吗
对于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后是否可以要求利息这个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一、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任何时候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见,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该项利息即依法产生,不以当事人是否约定为转移,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守约方仍有权主张,法律对此予以充分保护。这是因为,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损失赔偿,但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赔偿。对于金钱给付义务中,因迟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预见的应当就是利息损失,即该笔款项被占用后,债权人无法进行存款获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为,或债权人因急用该笔资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须支付利息。因此,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违约赔偿方式,只要一方当事人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当事人就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收款的利息损失是显而易见的,债务人除需继续履行合同即支付款项外,还需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相关款项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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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中止诉讼期间利息谁承担,怎么保护民间借款的利息
[律师回复]
一、债务中止诉讼期间利息谁承担利息本出现在借贷合同中,是出借人因存款、贷款等从借用人、银行等处得到的本金以外的金额。它按一定比率依原本数额和使用期限计算,其性质属于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即借贷关系)所得到的收益。在司法工作中,对那些已结算确定的货款、工程款、劳动工资(劳务报酬)等,若债务人(买受人、发包人、用人单位等)未按期足额支付该款项,则通常认为,所欠付的款项已经转化为类似于借贷关系中的款项,按法律规定,债务人应支付该款项的利息。但是,在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是否承担呢我国法律和司解释对于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损失承担问题没有规定。对于这一问题应因中止诉讼的事由及具体案情而定。如果中止诉讼与债务人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应当承担。例如在借贷案件中因债务人下落不明,致使借贷关系无法查清而裁定中止诉讼,后来债务人来应诉,经查该债务关系存在,则债务人就应当承担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如果中止诉讼的事由与债务人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该中止诉讼期间的利息,债务人不应承担。
二、怎么保护民间借款的利息
1、立法原则和精神。根据合同法对自然人之间的利息规定,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
2、法律推定。立法考虑到民间借贷很大部分是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的这一特殊性,且绝大部分为生活所需而建立的借贷关系,所以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3、限制高利率。合同法规定了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司法解释为约定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4、限制以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2020民间借贷利息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息最高多少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中,关于利息的情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没有约定利息的,无权主张利息。但超过约定的还款期限或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而在债权人主张的合理还款期限内还没有还款的,债权人就可以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
2、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受法律保护
3、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部分的利息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4、年利率在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受法律保护。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
6、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企业间经营需要拆借受保护
以前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一般以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而被认定为无效。新《规定》明确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法律予以保护。
民间借贷合同五种情形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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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利息如何主张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且约定利率未超过四倍市场报价利率的,法院会支持借款人的利息诉求。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借款人就不能要求出借人支付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只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利率,而没有约定逾期利率,那么法院通常会支持按照原借款期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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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怎么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朋友之间借贷,约定借款月息为3%,而银行贷款利率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年利率仅为
5.58%。在双方因借钱不还而对簿公堂时,依据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一审对该笔借款超出部分的利息未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王某是朋友关系。2005年10月11日,二被告因购房及购汽车,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息3%。2005年7月21日,被告李某还曾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息为3%,但未载明还款期限。由于二被告迟迟不归还借款,原告于今年曾多次催要均未果。案件成讼后,原告张某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
6.3万元;判令被告李某归还2万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计算均截至2006年5月。
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一事属实,但双方32万元借款所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利息。从原被告关系的角度,她认可双方约定的利息,但从法律的角度她不能认可,因此请求依法确定利息。被告王某同意李某的意见。
庭审中,经调取银行贷款利率表证实,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年利率为
5.58%,而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月息为3%,明显过高。认为,原被告建立的借款合同有证据证实,且被告当庭表示认可,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向原告所借的30万元,被告抗辩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该理由成立。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不高于上述借款自出借至确定给付止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被告李某所借的2万元,亦应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利息,但应支付原告上述借款自出借至全部给付止的利息。
由此,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30万元,并自2005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支付给原告,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支付给原告;被告李某一次性偿还原告2万元,并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该款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支付给原告;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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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怎样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朋友之间借贷,约定借款月息为3%,而银行贷款利率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年利率仅为
5.58%。在双方因借钱不还而对簿公堂时,依据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一审对该笔借款超出部分的利息未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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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王某是朋友关系。2005年10月11日,二被告因购房及购汽车,向原告借款3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月息3%。2005年7月21日,被告李某还曾向原告借款2万元,月息为3%,但未载明还款期限。由于二被告迟迟不归还借款,原告于今年曾多次催要均未果。案件成讼后,原告张某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归还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
6.3万元;判令被告李某归还2万元及利息6000元,利息计算均截至2006年5月。
法庭上,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一事属实,但双方32万元借款所约定的利息高于国家规定的法定利息。从原被告关系的角度,她认可双方约定的利息,但从法律的角度她不能认可,因此请求依法确定利息。被告王某同意李某的意见。
庭审中,经调取银行贷款利率表证实,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年利率为
5.58%,而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的月息为3%,明显过高。认为,原被告建立的借款合同有证据证实,且被告当庭表示认可,依法予以确认,对原告请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向原告所借的30万元,被告抗辩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该理由成立。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不高于上述借款自出借至确定给付止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对于被告李某所借的2万元,亦应依据上述规定确定利息,但应支付原告上述借款自出借至全部给付止的利息。
由此,作出一审判决:二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人民币30万元,并自2005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支付给原告,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支付给原告;被告李某一次性偿还原告2万元,并自2005年7月21日起至该款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4倍计息支付给原告;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均予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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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私人借款的利息总体上体现为意思自治原则,即利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约定。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律是允许的,并予以保护。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外,国家法律限制高利率,私人借款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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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利息怎么算?不还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利息利息怎么算?不还怎么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相关阅读】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
2、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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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利息是怎样的
(一)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二)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三)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借刷信用卡关系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吗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账单日时再进行还款。按照信用卡的性质,其是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合同的产物,是银行或信用卡公司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否则持卡人对于逾期还款承担一定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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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怎样计算民间借贷利息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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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不保护复利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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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利息如何诉求?
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他提出希望获得利息的请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依旧不知道民间借贷诉讼期间利息如何诉求,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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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款利息税怎么算
[律师回复] 对于民间借款利息税怎么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计算民间借贷利息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1、没有约定利息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这里要注意,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出现纠纷时利息要分两种情况计算:
(1)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者没有支付利息,出现纠纷后,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部分是支持的。
(2)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支付以后又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的,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的,该部分合同条款无效,按无效合同的规定,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1、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收入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
2、个人股东如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税目金融保险业税率5%)及附加税费、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税(税率20%)。
1、新规明确了P2P平台的中介性质和法律责任。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网络支付、P2P、股权众筹、网络理财销售等行业均纳入监管。《指导意见》确认了P2P网络借贷的性质,将P2P明确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务,意味着P2P平台不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2、据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可以判决P2P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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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如何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利息有何限制
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限制就是年利率不得超过24%。只要在这标准之内,都受法律保护。
案例
高明向李伟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利息为6万元,每四个月支付一次利息2万元,借款时先扣除四个月的利息2万元。一年借款到期后,高明如约支付了所有本息。因为手头紧,高明再次向李伟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息为3万元,每四个月支付一次利息1万元,借款时先扣掉1万元利息,高明实际拿到9万元。到期后,高明总共向李伟支付了11万元,就拒绝支付。李伟将高明到,要求高明支付剩余的2万元,高明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高出法律规定很多,属于高利贷,
第一年的借款利息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4%,对于超出部分李伟应当退还。虽然
第二年的少点,但总的算下来,也已经还超,李伟应当退还。
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的利息不能从借款中扣除,如有扣除,借款本金按照扣除后的数额计算,因此高明向李伟第一次借款的本金应为18万元,第二次借款的本金应为9万元。借款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在第二次借款中,借款的利率为约为33%,超过了法律规定,应该按照24%计算,总利息为
2.16万元,而高明仅支付了2万元的利息,尚有0.16元未支付。在第一年借款期间,高明实际支付的利息利率约为33%,虽超出24%,但未超过36%,且已经偿还,不能要求退还。所以高明还应当偿还李伟0.16万元。
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欲确定利息必先确定本金,在一些借款中,出借人为了防止借款人不按时支付利息,在借款时就将一定的利息扣除,借款人得到的钱比约定的钱要少,也就是说借条上写的数目可能不是计算利息的本金,根据该条的规定,本金要减去扣除的利息,以借款人实际获得的钱数为准,本案中,两次借款都扣除了四个月的利息,因此借款的实际本金也应该减去支付的利息,以高明实际拿到的钱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了国家必需保护的利率的上线24%,也就是说只要利率不高于24%都是合法的,无论借款人是否觉得高,只要双方有约定,都要支持,超出的部分,没有支付的,不予认可。同时规定一律不受保护的底线,即不能超过36%,超出部分一律不予支持。本案中第二次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息约为33%,已经远远超过24%,高明尚有部分利息没有支付,因此按照24%计算利息,对于超出的部分,没有支付,所以高明只需要偿还0.16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该条规定了一个自然债务期间,也就是说在24%至36%这个期间的利息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如果借款已经履行的,认为是自己的默认,不违反法律规定的高于36%这个上限,既然已经履行,法律也予以认可。如果没有履行的,在法律上不受保护,不能写入判决书,没有强制力,不能强制执行。本案中高明第一年借款时支付了33%的利息(超过24%,低于36%),并且已经履行,现在不能要求返还,因此驳回了其请求。
对于借款的利率,法律规定了三个区间,低于24%的利率完全受国家法律保护,在24%至36%这个期间的属于自然利息,法律并不禁止,但也不赋予强制执行力,已经履行的不能要求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又不支持,超过36的部分一律无效,法律不保护。
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如何计算民间借贷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适用上述规定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
无息推定原则。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合理利率原则。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按照这些规定的要求,在合同法生效前,各级在审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过高利息就是不予保护的。合同法生效后,在司法实践中适用其第211条规定确认当事人之间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时,因当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没有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具体确定,仍应当按照最高人民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和处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的部分不予保护。
不保护复利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也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所确认。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利息如何计算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民间借贷问题,是民间发生较多的纠纷之一。在合同法生效前,此类纠纷通常被作为一般的债务纠纷,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在总结以往立法经验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把民间借贷纳入了自己的调整范围,对民间借贷涉及到的有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标准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它在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无息推定原则。
即对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该项原则,应当说是合同法在立法上的一大突破。合同法施行前,司法实践中处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时,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一般都是保护贷款人获得利息的权益,按照银行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于利息问题在借款合同中没有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无偿借贷的性质。合同法的规定,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虽不利于公平地保护贷款人的权益,但有利于推动互助友爱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合理利率原则。
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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