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包括哪些
(I)在涉及因擅自采用新产品制造方法而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应由与制造相类似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使用的产品制造方法并非专利授权所允许的;
(II)对于高风险作业所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侵权诉讼案件,侵权方需负责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受害人系蓄意为之以造成了本次损害;
(III)针对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作为加害方,需承担相关举证责任,表明脱销原因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却与此次损害结果并无必然联系;
(IV)尤其对于因建筑物或其他结构以及建筑物上架设或放置的物品发生倒塌、脱落或掉落等情况而导致的侵权诉讼案件,应由所有人或管理者负责证明其在此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失;
(V)关于动物饲养导致的侵权诉讼案件,原告需要就其行为或第三方有无过错提供足够的证据;
(VI)缺陷产品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则通常由产品制造商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免除其责任的特定情况提供相应证明;
(VII)在基于联合危险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均须负起证明责任,阐明其行为与本次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存在必然关联;
(VIII)涉有医疗行为的侵权诉讼案件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且未存在医疗失误。
此外若存在现行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应遵照相关法令执行。
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六)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七)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举证责任倒置构成要件是什么有没有法律规定?
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实质要素分为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制度主要适用于涉及侵权诉讼情形的范畴;
其次,并非所有类型的侵权案件均采用这种举证方式,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仅限于特定情况下采用举证责任倒置;
接着,责任不由被侵权方承担,而是交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来完成举证任务;
最后,如果被告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行为对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关联性,或者原告有过错或者第三者有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
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这些侵权诉讼包括: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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