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几种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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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本文将介绍七种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具体内容,请关注下文。
刑事拘留的几种情况

一、刑事拘留的几种情况

刑事拘留乃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而在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之强制措施。本文将列举出常见的涉及刑事拘留的七种具体情境:

1.正处于预备阶段或实行犯罪过程之中,抑或是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立刻被察觉到的;

2.被害人或目击者当面指控其为罪犯的;

3.在其身旁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的;

4.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

5.存在销毁、伪造证据串供可能性的;

6.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

7.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公检机关对涉嫌犯罪者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文将介绍七种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实施犯罪时被发现的、被受害者或目击者指认为犯罪者、现场发现犯罪证据等。详细内容,请关注下文。

二、刑事拘留延期的条件是什么

法定条件规定了刑事拘留申请延期的情形:

首先,如果遇到特别复杂或者特殊的局势,需要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关于提请审查和批准逮捕的时间便可在原有三天的基础之上再延长最多四天;

其次,对于那些流窜作案、累犯次数多或与他人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同样需要经过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的负责人审批同意,此时他们的提请审查和批准逮捕的时间则可在原有的基础之上最长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延长30天的条件有几个

刑事诉讼实践中,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下,符合条件刑事拘留期限可延长至30日。首先,当涉案情形相对复杂,涉及大量的供证材料或者情节尚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清楚的时候;其次,在侦查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实施了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再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关键信息,导致身份无法确定;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多次作案、团伙作案或流窜作案等特殊情况。值得强调的是,刑事拘留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延长拘留期限时,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刑事拘留是公检机关对涉嫌犯罪者依法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本文将介绍七种适用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实施犯罪时被发现的、被受害者或目击者指认为犯罪者、现场发现犯罪证据等。详细内容,请关注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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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况有几种
《刑事诉讼法》中对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包括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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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种情况不会告诉家属的,一种是无法通知到家属的,另一种是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的,一般只有等有碍于侦查的情况消失后,才会立即的通知当事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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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打架闹事被警方拘留调查了,本来打算去保释他的,去到之后才知道转拘留了,什么是转拘留,什么情况下会出现看守转拘留这种情况呢?
[律师回复] 公安机关采取的拘留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前者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违法行为人实施的法律制裁;后者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依法决定采用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制裁防止违法行为的再犯,拘留期限届满,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即告终结。而刑事拘留仅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它并非法律制裁,其目的在于通过限制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自由,以保证日后法院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刑事拘留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一般要被提起刑事诉讼。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第
一、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第
二、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留的对则象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第
三、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第
四、适用机关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第五,羁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以上是对转拘留这个问题的解答。
刑事拘留后,哪种情况下,会被判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
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
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被刑事拘留后没有被逮捕释放的,有以下几中可能:
一、经调查没有犯罪行为,予以释放
二、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予以释放
三、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办理取保候审释放
四、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不适宜关押的法律情节的,办理监视居住手续,予以释放。
《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和变更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九条超期强制措施的处理
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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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何种情况刑事拘留?
打架在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逃跑或者是在逃的情况之下,可以采取刑事拘留的措施。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当中的规定已经明确的说明了,符合条件的情况之下,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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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况构成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适用于涉嫌严重罪行且可能潜逃、销毁证据或阻挠侦查的罪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拘留条件包括: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且潜逃风险大、可能破坏证据或干扰证人、身份不明或涉嫌流窜、多次、团伙作案。此措施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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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最近在了解这方面就是,如果留置不够治安拘留处罚这有可能吗?因为留置和拘留应该都有时间规定的吧
[律师回复]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如果留置时间不够治安拘留处罚是有可能的。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刑事传唤是十二个小时,行政传唤是八个小时。
法律依据:
1、《警察法》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2、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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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几种情况可以不告诉家属
存在以下两种情形时,可以不通知家属:1、无法通知到其家属;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家属可能会妨碍侦查的。待有碍于侦查情况消失后,应立即通知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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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个人被行政拘留,但是期限还没有到就被提前解除了,那么这种提前解除行政拘留可能吗?
[律师回复]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拘留可以提前解除,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是否批准由拘留决定机关决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2、《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七条 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 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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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爷爷奶奶在农村生活,现在因为赡养费问题,叔叔和我们家闹的不愉快,请问不赡养老人拘留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般不会坐牢,但在条件成就时民事上的责任义务可以转化为刑事责任。
  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抚养、扶养、赡养行为,既是法定的责任义务,也是社会公序良俗和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首先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通过相应的转化也可能转化为刑事责任。
  新闻链接:《不给赡养费坐牢六个月》
  拿着生效一年多的判决书,法官一次又一次上门都无功而返。昨日,荣昌县法院对重庆市首例赡养拒执罪宣判——判决有钱但拒绝支付父亲每月30元赡养费的黄忠德有期徒刑6个月。
  荣昌县居民黄开贵老两口年老体弱生活困难。去年6月,黄将4个儿子告上法院。当年8月,荣昌县法院判决,包括黄忠德在内的4个儿子每月支付父母30元赡养费。判决生效后长
  达一年多,黄忠德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今年6月,老人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送达执行通知书后,7月中旬,执行法官多次前往黄忠德家,黄每次都说:“你们愿把我啷个就啷个,坐牢也可以,真的没钱。”法官随后调查发现黄忠德在信用社有2万元存款。当即,荣昌县法院对黄忠德司法拘留。
  拘留期间,黄忠德依旧拒绝支付。根据法院建议,荣昌县警方和检察机关介入。昨日,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明明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黄忠德藐视法律、藐视法庭的行为已经构成拒执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
  昨天,在荣昌县法院羁押室里,记者采访了黄忠德。他很后悔,“不仅背上不孝之子的名声,还额外损失了很多钱——强制执行费和律师费等加起来,花掉近2000元,够交6年赡养费。”他说:“原本以为蒙法官很简单,到头来既赔钱又坐牢,太不划算了。”
  据悉,截至昨日止,市一中院辖区已有11起拒执罪案件,在赡养方面,此案系全市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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