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是一种行为模式,而故意伤害罪则属于一项具体的刑事罪名。故意伤害行为主要涉及故意对他人的人身健康进行非法侵害,但此类行为并不一定就达到了犯罪的标准。比如,如果所导致的伤害结果较为轻微,没有符合相关刑法中所规定的认定犯罪的标准,那么这种情况下,故意伤害的行为便不能算作是构成了犯罪。与此相对,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那些出于故意意图,对他人的身体健康的侵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并且需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判定,往往会依据其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作为重要的参考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故意伤害指故意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有当伤害程度符合刑法标准,才视为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判定此罪,主要考虑伤害程度。轻微伤害不构成犯罪,而严重伤害则需依法受罚。
二、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
故意伤害行为,即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危害的行为,具体表现在二个层面上,一是对人体组织结构的完整性进行破坏;
二是对人体器官功能产生损害。
然而,与此相比,普通的殴打行为却仅仅导致人体暂时性疼痛或者神经系统的轻度刺激,而并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当然,这里所说的殴打行为未危及人体健康只是相对意义上的观点,本质上并非绝对如此。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与伤害区别是什么
蓄意加害与普通侵犯人身权益之间在法理学层面存在着显著差异。蓄意加害着重强调的是主观上的预谋性,即被告知自身之行为必将对他人的身体健康带来重创,却仍然坚持或放任此类结果的发生。在裁决罪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包括加害所导致的后果究竟如何严峻,实施手段的可怕程度到底怎样,以及实施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究竟到何种地步等等。然而对于普通侵犯人身权益来说,其主观状态有可能是过失性的,也就是说,实施者本应预见到自身的行为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并没有识别出这一点,又或者虽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情况却依然抱持着能够避免损害发生的侥幸心理。在法律责任划分上,蓄意加害若致人轻微伤害即可被判定涉嫌犯下蓄意侵犯他人人身尊严罪行,面临刑事起诉的风险。反之,普通侵犯人身权益则若未能达到轻伤级别,通常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总而言之,区分蓄意加害与普通侵犯人身权益的关键之处基本指向于主观态度及其带来的伤害冲击力的严重程度两大元素。
故意伤害指故意侵犯他人健康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犯罪。只有当伤害程度符合刑法标准,才视为故意伤害罪,需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判定此罪,主要考虑伤害程度。轻微伤害不构成犯罪,而严重伤害则需依法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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