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了追诉期又犯新罪是否数罪并罚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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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罪犯在追诉期过后又犯罪,是否数罪并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追诉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追诉有效期限,过了这个期限,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就不再追究责任了。如果前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而后罪需要被追诉,通常情况下只会惩罚后罪;但是,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追诉时效内,那么前罪的追诉时效会重新开始计算。所以,是否需要数罪并罚,取决于新罪发生的时间和前罪追诉时效之间的关系。
过了追诉期又犯新罪是否数罪并罚怎么处理

一、过了追诉期又犯新罪是否数罪并罚怎么处理

若追诉期已过,而罪犯又再次触犯法律构成新罪的话,那么对于这种情况的是否适用数罪并罚,需要结合实际情形进行审慎分析。就普遍观念来看,所谓追诉时效,主要是按照相关法律之规确立的对犯罪者实施刑事追究的有效期。在这一有效期限范围之内,司法机构拥有对于犯罪分子施加刑事惩罚的权利和义务;若是超出此期限,除非有特殊的法定理由存在,否则不能再行使对犯罪分子的刑责追究权。假设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先前所犯之罪已然超过追诉时效,而紧接着的新罪却应当受到追诉,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前罪将不再被重新追究,仅针对新罪行进行相应的惩处。

然而,如果新罪是在前罪的追诉期限之内发生的,那么前罪的追诉期限则需自犯后罪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若罪犯在追诉期过后又犯罪,是否数罪并罚需具体分析。追诉时效是法律设定的追诉有效期,过期后除非特殊理由,否则不再追责。若前罪超时效而后罪应追诉,通常仅惩后罪;但若后罪在前罪时效内发生,前罪时效重新起算。故,是否并罚取决于新罪发生时间与前罪时效的关系。

二、过了追诉期的案件怎么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过了追诉期还有用吗

追溯期,乃指由刑法所规定的对犯罪者进行刑事追责的法律有效期。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该追溯期,便丧失了法律追溯权利,不再承受刑事责任之追究。然而,若犯罪事实发生后,相关单位(如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已经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相关事例,而犯罪嫌疑人却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则不受追溯期的限制。此外,若受害者在追溯期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未予立案,同样不受追溯期的限制。总而言之,一旦超过追溯期,通常情况下将不再进行刑事追责,但在上述特殊情形下,犯罪者仍有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若罪犯在追诉期过后又犯罪,是否数罪并罚需具体分析。追诉时效是法律设定的追诉有效期,过期后除非特殊理由,否则不再追责。若前罪超时效而后罪应追诉,通常仅惩后罪;但若后罪在前罪时效内发生,前罪时效重新起算。故,是否并罚取决于新罪发生时间与前罪时效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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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罪并罚应该如何量刑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刑法规定: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69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70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71条)数罪并罚的原则包括:1.各国刑法所采取的原则主要有吸收原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与混合原则2.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二、数罪并罚能否适用缓刑一人犯有数罪,各罪分别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数罪并罚后能否适用缓刑对此颇有争议。否定说认为,缓刑只能针对罪刑较轻的犯罪,如果行为人身犯数罪,哪怕单个犯罪的客观危害不是很严重,其主观恶性也是十分严重的,不能再适用缓刑,否则违反立法目的,使刑罚失于宽纵。肯定说则认为,缓刑本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与“数罪并罚”的规定没有直接联系,身犯数罪并不一定表示犯罪人主观恶性巨大。而且,现实的案情千变万化,数罪适用缓刑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对刑罚调节的弹性作用,在符合缓刑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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