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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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宇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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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一方瞒着对方私自进行担保,而另一方对此并不知情,那么在法律上,另一方通常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担保行为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所必需的行为。只有在债权人能够证明担保行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双方对此有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另一方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一方想要为他人提供担保,最好事先告知对方,并获得对方的同意,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一、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处理

在婚姻关系中,若夫或妻一方未经配偶知情的资讯下为他人提供了担保之义务,则依据法令规定,通常并未获得相关信息的配偶并无须承担此项担保之义务。担保通常被视为一种纯粹个人之债务负担举动,而非源于夫妻共度生活及共同参与企业经营活动或源于夫妻间就各个事宜达成一致之意愿。若债权人无法举证证实该担保所产生之欠款,系用以支付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开销、资助夫妻共同经营之业务或源于夫妻之间相互协商同意等正当用途,那么该名配偶便可以摆脱对此担保义务的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中,配偶一方私自担保,未告知对方,对方不承担此责。担保属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行为。除非债权人证明担保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同意,否则配偶可免责。

二、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是属于共同债务吗

配偶一方所负担的对外担保债务是否应当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答案并非一成不变,我们必须将关注的焦点放在这个担保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经营活动之间的关联性上进行深入考察。

如果此种类型的债务表现为对外提供的担保,而且这个担保行为未经配偶另一方的同意,并且也没有被应用于夫妇共有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按照严谨的法律规定,这种担保债务应该被认定为配偶一方的个人单方面债务,不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属于共同债务吗

在此问题上,需要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形进行判定。从普遍性原则来讲,配偶一方基于其身份向外部提供的担保责任并不等同于共同债务。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作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通常是指向家庭日常所需且基于夫妇间双方协商决定而负担的债务。然而,假设一方对外提供的担保责任并非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之所需或者未经得配偶一方的明确认可,那么此类债务应当被视为该对象的个人债务。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担保责任所产生的收益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配偶另一方对担保行为知情并且予以同意,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法律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相对较为复杂,因此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

婚姻中,配偶一方私自担保,未告知对方,对方不承担此责。担保属个人债务,非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行为。除非债权人证明担保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同意,否则配偶可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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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
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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