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监视居住的过程中出现逮捕,这通常暗示着被监视居住人的境况已经有所转变和发展,有以下几种可能性:首要一点,便是被监视居住人员的行为已违背在监视居住期间所应遵循和履行的规定,例如未获得许可擅离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等情况。随之而来的,也就是我们可能发现了新的犯罪实情或证据,这些都足以使得针对该名被监视居住人的强制性手段产生变动。
另外,假如存在扰乱证人提供证据、毁灭、篡改证据又或是串通口供等阻碍刑事诉讼进程的不当行为,同样也会导致这样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监视居住期间转逮捕,常表明被监视者境况变化,原因有三:一,违反监视规定,如擅自离所;二,发现新犯罪事实或证据,需调整强制措施;三,实施妨碍诉讼行为,如干扰证人、毁灭篡改证据或串供,均可能引发逮捕。
二、监视居住期限怎么算?
监视居住的起始日期应以官方公告为准,其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在此期间内,对该案件的调查、诉讼以及审理过程不得出现任何间断现象。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或监视居住期已届满,则必须立即解除相关措施。
取缔逮捕令及监视居住后,必须定期通知被取缔者本人及其辩护人,同时也需将这一情况告知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监视居住期间逃跑被抓怎么判
若在此期间内逃脱,将会构成对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违规现象。这种行为构成了对法律程序的极度漠视与挑战。从刑法的角度来看,此种情节有可能成为法院在衡量刑罚时,作为予以加重惩罚的依据之一。最后的定罪量刑将综合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罪名、情节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他对于自己罪行的认识和悔过表现,是否存在前科等多方面的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本所犯下的罪行相对较轻,那么法院可能会在法定的刑罚范围内,对其进行更为严厉的惩处;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原本所犯下的罪行较为严重,那么他的逃脱行为可能会导致刑罚的进一步加重。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仍需要由法院根据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裁决。
监视居住期间转逮捕,常表明被监视者境况变化,原因有三:一,违反监视规定,如擅自离所;二,发现新犯罪事实或证据,需调整强制措施;三,实施妨碍诉讼行为,如干扰证人、毁灭篡改证据或串供,均可能引发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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