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股东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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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一般来说,债务会由公司的资产来全额偿还。股东的责任仅限于他们的出资额,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出资不足的情况,股东就不需要承担额外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存在违法情况,比如出资未足或者抽逃资金,那么他们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未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股东

在有限责任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其所背负的债务通常会由公司的所有资产来进行全额的偿还。在常规的运营模式中,股东仅需以他们实际投入的出资额度为限度,向公司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换句话说,只要股东在依照公司章程妥善履行出资义务方面没有任何欠缺,那么当公司面临破产困境之时,股东并不需要为公司的债务承担额外的责任。

然而,若股东存在未完全履行或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或者存在抽逃出资等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那么在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该股东应当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之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起补充赔偿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通常由公司资产全额偿还。股东责任限于出资额,无出资不足则不担额外债。但股东若出资未足、抽逃资金违法,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如何申请清算?

首先,由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

然后,在决议确定之后的十五天内正式组成清算小组着手进行清算工作。

在此期间,清算小组将依法履行多种职责:

(1)清理公司所有财产,并分别编制详尽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以便记录;

(2)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债权人相关信息;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尚未完成的全部公司事务;

(4)对已欠缴的税款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进行严格清缴;

(5)清理、核实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

(6)处理完毕公司清偿债务之后的所有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可能涉及到的任何民事诉讼活动。

其次,清算小组必须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债权人,并且在六十天之内选择在报纸刊载公告。

所有的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或者从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其享有的债权。

该项申报需详细注明债权的所有相关事项,并附带提供确凿无疑的证明资料。

清算小组在此期间将会对所有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认真地登记备案。

在此阶段,清算小组不可对任何一个债权人进行偿还。

最后,清算小组在清理完公司财产以及编制完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将按照要求撰写一份周全的清算计划,并提交给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权威机构如人民法院予以审核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后牵连个人幺

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破产后并不会对其股东的个人财产造成影响,这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需按照其所认缴的出资比例来对公司所产生的所有债务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仍然有可能需要为此付出代价。比如,倘若股东存在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利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此外,假如在公司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着财产混同、财务记录混乱等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也有可能导致有限责任的限制被打破。总的来说,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能够保持正常运营并且遵循相关法规,那么在其申请破产后,通常情况下都不会对股东的个人财产造成任何影响。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债务通常由公司资产全额偿还。股东责任限于出资额,无出资不足则不担额外债。但股东若出资未足、抽逃资金等违法,需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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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后股东的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司内部股权发生变化,同时公司对外负有债务,情况就要复杂得多。
有人认为,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根据法律后果来看,公司资产并未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股权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因此,股权转让与公司债务没有联系。这种观点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但是,在实践当中,外部的债权人往往会担忧自己这笔债权能否真正收回。
也就是说,公司股权发生转让,内部治理结构发生改变,虽然从当时的状态来看,公司的账面资产并没有发生减少,偿还能力并未减弱,但是,公司内部结构的变化很可能给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带来外部
第三人无法预料,至少是难以预料的改变。公司的战略转型使得持有对公司的长期债权的外部债权人的远期利益无法实现。这样,由股东转让股权导致公司内部结构发生变化,并影响到公司长期债务的偿还,这种潜在的风险,让债权人变得坐立不安起来。
举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假设甲公司设立时由大股东某实力雄厚的A公司和两个小股东B、C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借了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用以投资某一领域,借款合同中并未限定借款的用途。
乙公司当时认为,A公司大名鼎鼎,并且有着良好的资信记录,它是甲公司的大股东,万一与甲公司产生纠纷,甲公司的各个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自己承担偿还责任,有A公司这个股东在,不管怎样都有能力如数偿还自己借出的这笔款项,于是借给了甲公司。这笔债务尚未到期时,A公司认为其在甲公司的投资不符合自己未来的发展考量,于是决定以低于自己出资时股价的价格(但是在合理范围内)将自己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其他两个股东B、C,甲公司注册资本仍保持不变,但B、C两个股东决定重新为甲公司设定经营范围,转而投资房地产业。
不久,房地产业遭遇经济危机,甲公司的偿债能力遭到了极大的削弱,极有可能面临破产。这样,乙公司原本基于对甲公司大股东A公司的信任而借出的那笔款项,在此时发生了改变,乙公司在借款之初所预计的远期利益面临着危险。
换一种角度来考虑上面这个例子。如果要求A公司在退出甲公司的时候需经得债权人乙公司同意,这种情况下,乙公司肯定不会同意,那么,A公司又无法退出,A公司作为股东的权利也受到了挑战。
可以引入告知义务来解决这个两难的问题。股东在拟转让自己所持有的股权时,不管是内部转让还是对外转让,到转让基准日为止,目标公司对外负有尚未到期的债务的,该公司应对相应的外部债权人进行告知。如上面所举的案例,A公司退出甲公司,乙公司觉得自己的长远利益可能受到不可预计的因素干扰。如果甲公司在A公司退出时告知乙公司该重大股权变更事项,乙公司就能够根据这一情势的变更,来善意地重新考虑如何在不违反先前约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比如与甲公司友好协商,变更原合同,在原借款合同上附加担保条款以获得一定的保障,而又不影响甲公司的正常运营及战略转型,更不会影响到A公司的退出。
提出这种建议,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考虑:

一,告知义务的设定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确定的。《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个条款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保证债权人能有效地收回自己的债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虽然公司资产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实体亦未变更,但是股权的转让很可能使得公司的内部结构发生重大改变,这一改变甚至有可能是实质性的。按照前文阐述的原因,出于对债权人远期利益的保护,债权人应当有权知晓其债务人的这一实质性变更。这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应当是一样的。

二,由目标公司而不是转让人来告知债权人。与债权人相对应的是目标公司,即发生股权转让的公司,是它与债权人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同样基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考虑,应该由债务人来告知债权人。虽然债务人的变更是由转让人引起的,但是法律关系不能混淆,所以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这一告知义务。

三,目标公司只需告知而无需经得债权人同意。这一点是与《合同法》第84条的原理完全不同的。主要是出于对保护股东的考虑。如前文所述,股权转让几乎是股东退出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途径,如果还死搬硬套地适用《合同法》原理,万一债权人不同意,就彻底阻碍了股东的退路。根据公平原则,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不应受到侵犯和保护债权人远期利益不受侵犯是同等的。
之所以在此设立告知义务,主要目的还是善意地提醒债权人,债务人内部发生了重大事项的变更,如果引起了债权人的不安,债权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针对新的情况,准备新的应对方案。告知义务的实质,是引起债权人的注意。再者,根据《合同法》原理和前文所分析的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毕竟目标公司的实体和资产未立即发生变化,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只是在此时善意地对债权人作出一个法律风险的提前保护,必须经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形也并未出现,因此告知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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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公司与股东是相互的。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破产,股东一般情况不需要个人偿还,除非是股东本身为公司债务提供了担保,或者是股东从公司抽逃、转移资金、逃避债务等,在这些例外情况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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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破产清算需要什么条件?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回复] 公司运营不下去时,申请破产清查是企业不得不做的事。股东申请破产清算时,需要什么必要条件而股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承担什么责任接下来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简单解答一下这方面的问题。
一、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即:债权人在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应证明三种情形同时存在:一是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是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是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企业破产法未以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作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原因或条件,因此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不需要提交债务人的有关财务凭证等材料。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交相关财务凭证等材料。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二、股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责任按照《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债务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所认缴纳的出资到位,以及公司成立后未有抽逃出资行为的,且公司具有的法人人格,在公司清算及破产清算中,股东无须另行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有限公司”的法律含义。《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分别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小编已经为您做了关于股东申请破产清算时需要的条件以及股东要承担什么责任的详细解答。但是破产清算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在这过程种容易产生一些困难,如果您还在申请破产方面有什么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法律网站,这里有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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