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破产名下的房子会不会被拍卖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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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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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个人破产了,房产是否会被拍卖,这取决于很多因素。如果房产属于破产财产,并且为了公平偿债以及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可能就会被拍卖。法院会仔细审查房产的属性、价值以及抵押情况。如果房产是债务人及其家属唯一的居住场所,并且符合廉租住房的标准,通常就不会被强制拍卖。
个人申请破产名下的房子会不会被拍卖

一、个人申请破产名下的房子会不会被拍卖

在私人申请破产后,其名下的房产是否会面临被强制拍卖的命运,这取决于诸多复杂的因素。通常来说,若该房产被认定为破产财产,并且为了实现公正的债务偿还以及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它很可能会被纳入到拍卖程序中。

然而,在进行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法院将会对该房产的属性、市场价值以及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抵押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审查。倘若该房产是债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日常生活所需的唯一居所,同时又能依据当地政府设定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债务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足够的居住空间,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通常并不会被列入强制拍卖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私人破产后,房产是否拍卖取决于多因素。若房产属破产财产,且为公正偿债和保护债权人权益,或面临拍卖。法院将详审房产属性、价值及抵押情况。若房产是债务人及其家属唯一居所,且符合廉租住房标准,通常不被强制拍卖。

二、个人申请破产后债务还不清怎么办

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当个体进入破产程序后,将对其当前所有的资产进行清算回款。

尚未达到还款期限的各项债权,自破产申请获得批准的那一刻起便视为已届满。

鉴于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有权向欠债方提出偿付债务的请求,并可以通过申请保证人来落实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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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人申请破产之后残疾人补助还有吗

针对个人申请破产所带来的影响,是否会直接影响其原本应得的残疾人员抚恤金,答案是并无绝对的定论。破产这一问题主要与当事人的财产清偿以及债务处理相挂钩。残疾人员的抚恤金则是依据个体的残疾程度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予以发放的福利待遇,具备有专门的保护性特质。然而,在破产立案之初,法律程序中可能会要求对有关参与者的所有资产及收入情况进行详尽的审核和精确的计算。若核查部门发现您的财务状况出现了显著转变,或许有可能对您的抚恤金资格进行再次评估,但这并非绝对条件。总的说来,只要您满足领取残疾人员抚恤金的法定义务和前提,大多数情况下应当可以如常享受到这一权益的保障。

私人破产后,房产是否拍卖取决于多因素。若房产属破产财产,且为公正偿债和保护债权人权益,或面临拍卖。法院将详审房产属性、价值及抵押情况。若房产是债务人及其家属唯一居所,且符合廉租住房标准,通常不被强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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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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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相对而言,第一种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做出的规定,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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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基于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与强制拍卖不同,强制拍卖中,被拍卖的标的物已被法院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已丧失了处分权能,法院基于法律赋予的职权强行对该标的物予以处置变现,在强制拍卖中并不能体现拍卖标的物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
那么,《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的“所有权变动”,是否包含了因拍卖而发生的所有权变动呢?从所有权变动的原因来分,应当包含当事人因合同等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和因强制执行、强制征用、法院判决、继承、新建等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那么,不论是因何种原因发生的物权变动,都属于所有权变动,都应当适用该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1条规定了“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即采用了承受原则。也就是说,一般而言,拍卖引起所有权发生变动,也不影响原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的效力。
但是,这不是绝对的,最高法院在该《规定》中又规定了例外情形,即如果上述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的财产上,对在先设定的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该条规定的意思即,如果在拍卖财产上设定的租赁权在先,设定的抵押权在后,依物权优先的原则,租赁权应当优先予以保护,拍卖后,租赁权应由买受人继续承受;相反,如果抵押权设定在先,租赁权设定在后,同样依据物权优先原则,设定在后的租赁权不能影响设定在先的抵押权的实现,如果租赁权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会导致拍卖的价款过低,影响抵押权实现,执行法院应当将该租赁权取消,然后再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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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其13条规定,导致其不具有拍卖程序的公开和公正性,有许多地方在两次流拍后,股权〈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拍卖保留价,在破产案件中,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一是最高《关于冻结。对此、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流拍处理程序更为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因此,第一次拍卖时。经过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可以参照上述二个司法解释处理。因此,职工或者债权人的利益,破产财产流拍之后无任是实物分配还是作价变卖均须由清算组制订财产分配方案,极易导致暗箱操作,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相对而言。但实践中经常出现按照拍卖底价无法拍卖成功,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而未获通过的;如果出现流拍。在清算组组织拍卖之前,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基本方式是以拍卖方式来实现财产的变现。目前:“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第一次拍卖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时:“人民确定的保留价,不论是股权还是实物财产,然后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由人民依法裁定,造成流拍,其虽然仅是针对股权拍卖做出的规定,人民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权人,《规定》对直接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的程序没有做出规范,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九十、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冻结,损害破产企业,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需要说明的是,即以拍卖底价抵给债权人。”在破产财产的变现中,应当继续拍卖,对于破产财产流拍后的处理必须要尽可能严格规范。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实际上,有关流拍如何处理的法律规范有二个。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拍卖,防止处理的随意性,但对于其他财产如实物财产的拍卖应当可以参照适用,再行拍卖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85条第1款规定,然后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拍卖底价,一般要先行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不能不说让债权人占了个大便宜
农村房子拍卖是拍卖公司名字,土地证是个人名字,拍卖时候要房产证
[律师回复] 房地产行业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发展,所以近些年国家对房价做了一定的限制,但房子的价格还是只上不下,很多人就开始投资房地产开发。那么房地产开发需要多少钱呢?我为大家来讲解一下。 1、基础设施费。 它又称红线内工程费,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道路、绿化、排污、排洪、电讯、环卫等工程费用,通常采用单位指标估算法来计算。 2、前期工程费。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建安工程费。 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设的总成本费用。 5、土地征收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1)土地征收费。 (2)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 6、公共配套设施费。 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参照“建安工程费”的估算方法。 7、开发期间税费。 开发项目投资估算应考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负担的各种税金和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征收的费用。 8、不可预见费。 它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依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前述各项费用估算的准确程度,以上述16项之和为基数,按3一5计算。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我舅舅被人带去赌场给玩了几把了,一下子给输掉几万块了,根本就还不上,就把房产给做强制拍卖了,把钱财给用在还款上了,强制拍卖买卖不破租赁如何呢?
[律师回复]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基本内涵是指在租赁关系成立之后,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卖给第三人,原来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仍然对买受人有效,承租人仍然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所取得的也仅是负担有租赁关系的财产所有权。此即学理上所说的租赁权的“物权化”,其随附于租赁物之上,并可以对抗之后的物权人。

我国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立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1、《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经登记的抵押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施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突破买卖不破租赁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的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6号)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律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

买卖一定不破租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我国法律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承认。该原则的确立一是为了保护弱势的承租人,如果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就会使承租人丧失租赁权,那么承租人权利的保障便无从谈起;二是为了使缔约成本经济化,即买卖合同的签订即会导致租赁合同解除不符合市场的经济原则。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并不是绝对的,适用该原则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其一,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租赁物已经交付承租人使用;

三、出租人将该租赁物所有权出卖给第三人。(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六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非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当然,“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几乎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人尽皆知的概念,对于这一原则的成立和适用条件也基本上不存争议。但对该原则的理解不能望文生义,并不是所有的“租赁”均可以对抗“买卖”。
下面四种情形即为买卖“破”除租赁。
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排除“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
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涉案房产的的收益分配方案,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
三、《房屋使用权抵债合同》不同于房屋租赁合同,不能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
四、法院强制拍卖涉案房产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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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名下房子会被拍卖吗
若欠下信用卡债务且无能力偿还款项,那么所拥有的房屋便有可能面临被司法拍卖之虞。根据相关法规,在借款人未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倘若此民事纠纷已获得法院裁决并判定借款人仍未履行其应尽义务,那么法院将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其中包括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房产进行公开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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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舅舅做生意给失败了,给欠下了二百万的款项了,需要去一点点去偿还的,只不过没有办法,就只能把房产来进行拍卖去,对于司法拍卖房买卖不破租赁如何呢?
[律师回复]
1、便宜
便宜才是硬道理!同样的小区,相同的户型,司法拍卖的房子价格一般会比二手房的价格便宜至少10%,是不是觉得赚到了?
2、中间费用低
二手房要付中介费,司法拍卖是零佣金,交易税费其实很便宜,省一笔中介费也是不错的。
3、一锤定音
法院基本上不会违约,除非是你不想要了,那只能被没收保证金了。
司法拍卖房子的缺点
1、房源少
这个是司法拍卖的硬伤,挑选余地比较少,而且只能平时多注意,有房源出来就盯住。
2、有些人会忌讳
毕竟是欠债不还的人,才会被司法拍卖,所以部分购房者心理会有障碍。
3、大多数需一次性付款
大多数司法拍卖的房子,基本需要一次性付款,购房者在作买房决定之前,要先考虑清楚。
4、可能房价也不低
在楼市火爆的时候,房价也不低,拍着拍着,房价不知不觉就上去了,这个时候就别沉溺在其中啦。
购买司法拍卖的房子要注意什么
1、房屋原业主的身份背景
一般被抵押或没收房屋的,都是因为债务人无法履行到期债务,导致被债权人起诉、查封抵押房产,最终被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很多一部分是由于投资失败,资金链断链或者沾染高利贷跑路的,如果是普通做买卖失败,人品尚可还行,如果是遇到流氓房主,可能会返回来闹事、找麻烦,就后患无穷了。
所以,在购买司法拍卖的房屋时候,一定要想办法打听清楚房屋来源,认真研读、核实拍卖公告,理性决策。
2、实地看房,租赁及被占有的房子要当心
司法拍卖的房子想看房可没那么方便,不去实地考察看房,很可能遇到存在建筑瑕疵的房产,而法院对房子的瑕疵是不担责的。去看看,也能了解到这个买卖的房子是不是存在对外出租了或者是被占有的情况。法律上有一说叫做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这个房子买卖是不影响租赁合约的,如果房子,特别是商铺之类的,原房主租给了别人居住或者做生意,你是没有权利赶走租房的人的,只能等合约到期或者赔付对方违约金才可以。
3、房产的属性
房屋的属性这个问题毋庸置疑了,我们从开发商那买房也需要了解的,在买司法拍卖的房产时候更要查清楚房子的属性了,这里面主要包括土地的出让性质、使用年限、有没有办理过不动产证、税费缴纳有没有拖欠等。
4、明确房产的产权共有情况
司法拍卖的房源都是有债务问题没有离清的,买的时候就要注意这个是个人所有、夫妻共同所有,因为可能涉及房产交割时候存在异议。另外还要谨防房产涉及一房多债主,这边拍卖了,那边还有别的债权人不断过来要债,住着也会纠纷不断。
购房者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拍卖的过程中,你不会接触到原业主,而法院只会在统一的时间,组织所有报名者前往看房。也就是说,你只能知道房子本身的条件如何。但是法院不提供房子是否满五唯一等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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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前几天买了一套房子准给自己的孩子作为婚房用的,但是我姐姐的房子现在因为房主原来就将房子给抵押了,现在房子被法院给拍卖了,买卖不破租赁法院拍卖怎么办
[律师回复] 原则上,“买卖不破租赁”应当适用于拍卖财产。但这一原则也存在以下三点例外。第
一,“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
二,“先查封,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众所周知,查封(常见的是财产保全中的查封和强制执行中的查封)的目的是便于实现债权人实现债权,不动产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即丧失对该不动产的处分权,擅自处分查封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效;第
三,在“先租后抵”的前提下,本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但是当出现特殊情况时,法院仍然有权依据“规定”第三十一条去除拍卖财产上本应继续存在的租赁权。例如,如果租赁权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会导致拍卖的价款过低,影响抵押权实现,执行法院应当将该租赁权取消,然后再进行拍卖。
最后,友情提示大家,在如今房价飞涨的时代,通过法院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规避高房价的新方式。但是作为房屋购买人,在拍卖时一定要留意该房屋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而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之前也要预先留意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法院查封,以防范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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