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机关有哪些部门管理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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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刑事拘留的机关有哪些部门管理

一、刑事拘留的机关有哪些部门管理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进行侦查程序期间,为了应对特殊而紧迫的情况,依法临时限制某些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人活动自由权利的法定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包括:正在规划准备实施犯罪行动但尚未正式着手实施者,或者已经犯案并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人员;被受害者或在场目击证人指认为真正的犯案者;在当事人的身边或居所内发现可证明其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犯罪行为发生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外逃或藏匿地点;具备销毁、伪造证据或串供等潜在风险的人员;无法确认其真实姓名、居所及身份信息的人员;涉嫌存在流窜作案、频繁犯罪及团伙犯罪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而在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相关案件中,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列举的情况,均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该决定由人民检察院通过合法程序加以宣布,再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执行相关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侦查时,对现行犯、重大嫌疑犯等,在紧迫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于预谋犯罪、现行犯、被指认者、现场发现证据者、企图逃避者、有销毁证据风险者、身份不明者及重大犯罪嫌疑者。检察院受理案件,符合条件即拘留,决定由检察院宣布,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事拘留最多几天可以放出来

关于刑事拘留期间最长为37日可以释放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此情况主要出于对潜在犯罪事实的审理考虑。

刑事拘留本质上属于一种刑事侦查行为,在公安机关判断被拘留者并未牵涉到任何犯罪活动时,他们会作出立即释放该人员的决定。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如若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很可能涉及到犯罪行为,那么公安部门将会呈交符合规定的逮捕申请书以待审批。

其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安部门在面对眼下的现行罪犯或重大可疑分子时,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便可采取先予拘留行动:

(一)罪犯正在预备罪行进行中、计划实践罪行或在罪行已经发生后马上就被发现了;

(二)被害者或是在场目击证人口头上确认他就是罪犯的人;

(三)在其亲朋好友或居住地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事实发生后罪犯企图自杀、逃逸或者藏匿的;

(五)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倾向的;

(六)不愿意透露真实的姓名和地址,身份处于模糊状态的;

(七)存在流窜作案、多起同类案件、群体性案件重大被告人的潜在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多久能判

刑事拘留并非是最终的惩戒后果,仅仅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在执行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就普遍情形来看,从拘留开始直至最后法院作出裁决的整个期间,可能短至不足四个月或五个月之久,甚至更长的时间可能达到一年之上。刑事事例的处理流程需要经过公安机构的侦查步骤、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环节以及法院的最终审判三大阶段。在侦查阶段的时长通常不会超过37日;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被批准逮捕,那么其侦查羁押期限一般会延长至两个月;对于复杂且难度较大的事例,这一期限可以进一步延长。而在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通常的期限规定为一个月,而对于重大和复杂的事例,可以延长半个月的时间。至于法院审判阶段,一般的审理期限为两个月以内,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有特殊情况,还可以再次延长。然而,具体的时间长短将取决于事例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的状况等诸多因素。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侦查时,对现行犯、重大嫌疑犯等,在紧迫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于预谋犯罪、现行犯、被指认者、现场发现证据者、企图逃避者、有销毁证据风险者、身份不明者及重大犯罪嫌疑者。检察院受理案件,符合条件即拘留,决定由检察院宣布,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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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机关有哪些部门管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权利拘留涉嫌违法的现行罪犯或重大嫌疑者。不过公安机关只能拘留严重罪行、正在筹备或实施犯罪阶段、被指控、有犯罪证据、试图逃避或销毁证据的罪犯。而人民检察院则只能在自侦案件中拘留类似情形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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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手续是什么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扣留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能够正常进行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当场出具凭证”,是指执勤的交通警察决定对有关车辆进行扣留时,应当在扣留的现场当场交给当事人扣车的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期限主要由公安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公安部2009年4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车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扣留车辆的行政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该机动车;
(4)交通警察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6)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扣留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能够正常进行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当场出具凭证”,是指执勤的交通警察决定对有关车辆进行扣留时,应当在扣留的现场当场交给当事人扣车的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期限主要由公安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公安部2009年4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车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扣留车辆的行政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
(1)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没有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手续;
(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该机动车;
(4)交通警察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6)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扣留车辆,不是行政处罚,而是为了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能够正常进行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措施。“当场出具凭证”,是指执勤的交通警察决定对有关车辆进行扣留时,应当在扣留的现场当场交给当事人扣车的凭证。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其期限主要由公安部门作出具体规定。根据公安部2009年4月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扣留车辆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当事人如果对公安机关扣留车辆的行政措施不服的,也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要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可以扣留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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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它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该机动车;
(4)交通警察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
(5)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6)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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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在行政划分上各归哪个部门管辖?
[律师回复]   、拘留所在行政上归公安局管理,在行政上归司法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规定: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定: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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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主要部门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与或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共有八个,他们的职责分别是:  卫生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标准制定、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监部门:承担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工商部门:承担食品流通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食品餐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承担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门:主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实施安全监管。  商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要求,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实施计划制定工作。  工业与信息化部门:与商务部门相同。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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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公安机关哪个部门管辖
虚假诉讼罪是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管辖的。证据确凿构成犯罪的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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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现在是司机无重大过失,雇主赔偿全部责任,司机是否还要被拘留?拘留有期限吗?
[律师回复] 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赔偿责任。交警认定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吧,怎么还说司机无重大过失,造成人员死亡,司机全责,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只是积极赔偿取得死者家属书面谅解的,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取保候审可以自己申请。  刑事拘留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刑事案件各阶段(公安、检察、)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三)审查期限  
1、审查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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