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拘留多长时间移交检察院审查逮捕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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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后,应在三日内将其提交检察院进行提审。然而,如果涉及流窜、多重或团伙犯罪等特定情况,可以延长至四日。对于跨区、频繁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由于案件疑点复杂,审查申请的时间可以延长至最多三十日。
公安局拘留多长时间移交检察院审查逮捕

一、公安局拘留多长时间移交检察院审查逮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公安机关在拘留时发现某涉案人员符合逮捕条件,应当在自拘留之日起的第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申请。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例如涉及到流窜性犯罪、多重罪行或团伙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可将提申请期限适当延长,得以覆盖多达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跨地区作案、频繁作案或者以团体形式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重大疑点需进行长时间审查核实,所以公安机关所提交的审查申请可被延长至最多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法规,公安机关拘留符合逮捕条件者,应于三工作日内向检察院提审。特定如流窜、多重或团伙犯罪,可延至四工作日。对跨区、频繁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因疑点复杂,审查申请可延长至最多三十日。

二、公安局拘留犯人的程序是什么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行动时,务必向当事人出具规范且合法的拘留证;

而对于被依法决定拘留的人员,自当场执行之日起,应当即刻被送往看守所羁押,其时限要求最为迟不得超出二十四个小时。

在特殊情况下,如遇无法进行有效通知或通知可能妨碍侦查的复杂案件,公安机关也应于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及时通知到被拘留者的家属

此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对已被拘留的人员进行审讯询问工作,并且此项工作需要在拘留期限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完成。

若在审讯过程中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则须立即停止此不当行为,并向被拘留人发放正式的释放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公安局拘留人通知家属幺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负责羁押的人员,通常需要向其家人进行通报。这个法定流程是要求在拘留发生之后的24个小时之内,公安机关必须通知到被拘留者的亲属。然而,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特例情况,例如,由于某些因素导致无法通知或者涉及到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重大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等敏感事例,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实施通知行为可能影响到破案进程,公安机关将会采取暂缓通知的策略。但是,当这些阻碍侦查的因素消除之后,公安机关应立即恢复通知程序,将被拘留者的最新状况告知其家属。总的来说,尽管通知家属的时间可能会有所延迟,但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都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如您遇到类似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和帮助,以便获得更为详尽且精准的法律指导。

根据法规,公安机关拘留符合逮捕条件者,应于三工作日内向检察院提审。特定如流窜、多重或团伙犯罪,可延至四工作日。对跨区、频繁或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因疑点复杂,审查申请可延长至最多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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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处于承前启后的中间环节。为保证审查起诉得以顺利进行,审查起诉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应当符合如下要求:1.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应当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也可以由检察长办理。
2、审阅案卷材料
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公安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和被搜查过,审查有无搜查证、拘留证和逮捕证。然后仔细阅读起诉意见书,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性质和罪名以及要求起诉的理由,详细审阅案卷中的证据材料,按照法定审查起诉的五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发现疑问,可以向侦查人员询问。审阅案卷要认真细致,并应制作阅卷笔录。
3、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这是人民检察院核实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所必需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还有助于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和悔罪态度,为其提供辩护的机会,倾听其辩解理由。因此,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必须依法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只能由检察人员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察人员在讯问时不得少于2人,并且首先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然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情况和阅卷确定复核证据的重点,向犯罪嫌疑人提出问题让其回答。除对质以外,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并注意做好笔录。4.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这也是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对案件情况比较了解,因而听取他的意见,既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又有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缺乏法律知识或受其文化水平限制,不能准确地陈述和回答检察人员的问题,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样更有助于检察人员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询问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时,应当由两个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并须向他们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询问前还要告知他们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和陈述,询问时应个别进行,同时注意做好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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