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破产重整所欠外债怎么办理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高空抛洒物品致伤却无法确认责任人的案件中,有明确规定:严禁从建筑物内擅自抛掷任何物品。若建筑物内部抛出物品或高处坠落物品对他人体产生伤害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必须由涉案侵权行为人依照法规定予以全责赔偿。
然而,倘若经过细致深入的调查仍未能明确确定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之人,除了能够确实证明自身清白且与事件无直接关联之外,建筑物内各个可能存在加害可能性的使用者都应提供经济替代补偿。在完成可能加害人的经济替代补偿后,他们对相关侵权人士享有得理后追偿之权益。
此外,物业管理机构等作为建筑物的日常管理者,应对上述高空抛物的风险采取必要的有效安全防护和预防措施。
如若未能尽职履行这些基本职责,就必须承受未能落实安全保障任务的侵权责任。而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类似情况时,公安部等相关部门都应依法立刻展开深度调查,严格查证事实真相以及责任落实者。在此种背景下,那些可能存在加害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员,即便无法证实自身并非直接侵权者,也需先行提供经济替代补偿。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此乃一种基于应急处理原则的短期责任分摊方式。只要最终能找到并确认实际施害者,那么已经进行过经济替代补偿的建筑使用人员将有权要求其归还自己所支付的款项并进行追偿。
同时,若物业管理机构等建筑物管理人均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针对此类事件,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亦应立即展开调查工作,以期尽快查清责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伤人且责任人不明时,建筑物内可能加害者需承担经济替代补偿,直至找到实际侵权人追偿。物业等管理者应预防高空抛物,未尽职则担责。遇此情况,公安等部门应立即调查,确保责任追究。替代补偿为应急措施,追责后可追偿。管理者失职亦须担责。
二、公司破产重组裁员是否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使是面临着企业破产重组的严峻挑战,也允许有合理的裁员行为发生。
具体来说,若依据现行之《企业破产法》进行了深入的调整和恢复工作,其中包含必须裁减超过二十名员工或者虽然裁减人数未达二十名,但是其比例已经达到企业总工人数的10%以上;
此外,在这样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明确传达信息,并在充分倾听了工会或员工的意见之后,将裁员方案上报给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正式的裁员步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公司破产重整所欠外债怎么办
面对破产重整这样一种严峻形势,当某家企业陷入此类困境中时,其所欠的对外债务如何得到妥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定。具体而言,首先须按照法定程序设立专门负责企业财产与负债清理与管理工作的机构——破产管理人,由他们对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负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且深入的梳理与管理。在破产重整这个阶段,针对外债问题,一般是依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清偿的先后顺序。有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权,可以先从抵押物的价值范畴内获得全额优先赔偿;此外,劳动者的债权、税款等等也享有相对于其他债权较高的优先权。至于普通债权,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清偿。假如企业经过努力在重整计划的指导下成功恢复了正常运营,那么就有可能按照重整计划的安排,逐步偿还所欠的债务;然而,如果重整计划最终宣告失败,企业不得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话,那么外债将会在清算所得中按照法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总的来说,在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外债的处理,始终要坚持保护各方面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这两大基本原则。
《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伤人且责任人不明时,建筑物内可能加害者需承担经济替代补偿,直至找到实际侵权人追偿。物业等管理者应预防高空抛物,未尽职则担责。遇此情况,公安等部门应立即调查,确保责任追究。替代补偿为应急措施,追责后可追偿。管理者失职亦须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