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情形包括什么内容和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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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骗贷犯罪就是通过欺骗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骗到贷款,给这些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涉及其他不好的行为。常见的骗贷手段有编造假的投资理由、伪造经济协议、证书和资格证明,还有用假的财产担保或超额重复担保。
骗取贷款罪情形包括什么内容和内容有哪些

一、骗取贷款罪情形包括什么内容和内容有哪些

骗贷犯罪主要是指,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式,在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导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者存在其他恶劣犯罪行为的情况。此类犯罪行为通常涉及诸如以下几种状况:

1.编制虚假理由引诱资金流动和投资项目等;

2.运用虚假的经济协议或法律文件;

3.伪造各类相关证书或者资格证明;

4.利用虚假的财产所有权凭证作为担保,或者采用超过抵押物实际价值的重叠担保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贷犯罪即通过虚构、隐瞒手段,骗取银行及金融机构贷款,致其重大损失或涉其他恶行。常见手法包括编造虚假投资理由、伪造经济协议、证书及资格证明,以及使用虚假财产担保或超额重复担保。

二、骗取贷款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这两种罪行的比较分析:

一、犯罪客体的差异性: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所制定的金融管理制度,尤其是其中的贷款管理制度。

而贷款诈骗罪在侵害国家金融监管制度的同时,还直接侵害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拥有的贷款权益。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差别:

在犯罪客观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严重忽视法律、行政法规,过度行使职权,发放贷款,并给相关行业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而贷款诈骗罪则通常采取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手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该行为涉及金额较大。

三、犯罪主观方面的区别:

从犯罪剖析来看,违法发放贷款罪属于过失性犯罪,行为人对于可能造成的损害结果大多持沉稳冷静的态度,尽管他们故意施行贷款发放行为,但这种行为构不成犯罪。

而贷款诈骗罪则是有意故意的犯罪,行为人借着获取贷款来满足个人需求,无论是进行挥霍消费还是进行资产转移,这些都不会对犯罪构成产生影响。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违法发放贷款罪在客观上实施了足以导致受害者遭受重大损害的行为,而贷款诈骗罪是基于有意故意的恶意意图。

四、犯罪主体方面的差异:

在犯罪主体方面,违法发放贷款罪的限定较为严格,仅限于我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核心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而其他单位及个人均被排除在外。

相反,贷款诈骗罪的涵盖范围较广,各色各样的人都有可能触碰这条红线。

五、犯罪主观方面的差异: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行为人,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轻率作出错误的决定,才可能导致他人权益受损。

此外,他们对于可能引发的后果并非故意为之,而是带着满满的自信。

而贷款诈骗罪,则是故意触犯刑法,恶意侵吞贷款的低劣行为。

无论行为人为隐藏财产或享乐生活而肆意规避法令,还是企图将罪恶嫁祸他人,都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与惩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三、骗取贷款罪四种情形是什么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诠释,以下为骗取贷款罪常见的四种犯罪情形:第一,编造并虚构引入资本金、项目投资等所谓“真实”却又本不存在的理由,以此方式企图蒙蔽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贷款;第二,利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交易合同等,试图误导金融机构对其产生错误认识;第三,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等,以期达到欺诈目的;第四,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者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多次担保,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对于骗取贷款罪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际实施的行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等等。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针对具体事例的裁定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分析与判断。

骗贷犯罪即通过虚构、隐瞒手段,骗取银行及金融机构贷款,致其重大损失或涉其他恶行。常见手法包括编造虚假投资理由、伪造经济协议、证书及资格证明,以及使用虚假财产担保或超额重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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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准确;
(三)申请人名义、章戳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
(四)申请人要求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填写得具体、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其经营范围;
(五)通过代理的代理人委托书是否合乎要求;
(六)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质量、规格、数量是否合乎要求;
(七)应附送的证件、说明等,是否完备;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是否缴纳;
(九)书写要求是否合格
1、申请人资格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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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构成形式包括哪些内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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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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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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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什么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含义

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
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合同法》第12条第2款就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示范文本即示范合同就是事先拟定的。但示范合同对于订约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当事人订约时仅是参照,可以就相关的条款进行协商,而格式条款是不存在协商余地的。正因为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因此,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制。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内容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含义

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
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合同法》第12条第2款就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合同的示范文本即示范合同就是事先拟定的。但示范合同对于订约当事人并无拘束力,当事人订约时仅是参照,可以就相关的条款进行协商,而格式条款是不存在协商余地的。正因为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相对方只能对格式条款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相对人在订约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而不是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处于平等协商的地位,因此,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法律需要对格式条款予以特别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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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犯罪中,骗贷罪非常突出。骗贷人通过虚构事实、使用欺诈手段来获取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骗贷行为形式多样,包括编造虚假资料、伪造担保等。一旦骗贷行为给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就会构成骗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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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报酬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
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2、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 产等保险金。
二、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1、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3、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4、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
5、加班加点的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原因而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
三、劳动报酬和工资薪金的区别:
1、可以理解为劳动报酬是广义的,工资薪金是狭义的。
2、劳动者报酬 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
3、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一次性的劳务费、稿酬所得等一切劳动所得。
4、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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