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宣布破产后欠债用还吗
当一家公司宣告破产之际,虽然它的运营已告终,然而尚未得到充分清偿的债务仍然需要得到解决。在这个过程之中,清偿的顺序和规模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框架下制定的规范进行实施。在破产清算阶段,公司将动用所有可资利用的资产,按预先设定好的法则与比率,尽全力对全部负债进行还款。首当其冲的是用来支付破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共同受益债务,接下来要还的便是员工薪水、社会保障费以及依法应给予的补偿金,接着是应付税务,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人所需的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明确指出在此类情况下:如果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和公共利益债务之后,还有剩余,那么,按照以下确定的清偿顺序进行依次清偿:
(1)破产者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残疾补助费用,以及应当进入到员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给予员工的补偿金额;
(2)破产者未付的社会保障缴费以及破产者所应缴纳的税收;
(3)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相同序列的偿债请求,则应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以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将按这家企业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破产时,未偿债务需依法解决,清偿顺序依《破产法》定:先支破产费与公益债,再还员工薪资、社保及补偿,继之税务,终至普通债权人。财产不足时,同序列债权按比例清偿。高管薪酬按员工平均薪资算。
二、公司宣布破产员工可以得到赔偿吗
倘若一家公司宣布破产清算的话,那么其雇员是完全有权利获取相应赔偿金的。
具体来说,当该企业宣告破产时,员工的经济补偿数额将以他们在同一家公司的工作年限为基础进行核算,其中,每满一年便需向员工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平均日薪水平的经济补偿金。
而对于那些在岗工作超过半年但不足一整年的员工而言,其经济补偿金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至于那些在工作岗位还未达到半年时,经济补偿金也会相应地被换成支付半个月的平均日薪水平。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公司宣布破产后拖欠的工人工资怎么办
当企业面临破产清算之际,拖欠员工的薪资将享有优先受偿之权利。首先,按照法律规定,为确保破产程序公正透明并依法推进,将会成立专属的破产清算小组以全面开展对企业资产的清点。在这其中,清偿顺序至关重要。根据法律规定,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利益债务之后,所欠员工的工资便成为第一顺位的清偿对象。因此,作为员工,应当及时向破产清算小组申报自身的债权,同时提供与工资相关的证明文件。倘若企业的破产财产足以覆盖所有拖欠的工资,那么员工理应能够得到全额的清偿;然而,若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全部需求,则需依据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在此过程中,员工务必保持高度关注破产清算的进程,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如遇任何不公或不当待遇,均可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破产时,未偿债务需依法解决,清偿顺序依《破产法》定:先支破产费与公益债,再还员工薪资、社保及补偿,继之税务,终至普通债权人。财产不足时,同序列债权按比例清偿。高管薪酬按员工平均薪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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