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470人
专家导读 股东转让股权一般有效,除非章程有规定。若受让方知道出让方未出资,可能要补缴出资。股权转让给非股东的,需超半数股东同意,不同意的要购买或视为同意。各方应诚信行事,避免法律纠纷。
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

一、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

通常而言,未经实缴注册资本的股东转让股权事宜,原则上享有法律效力

然而,部分特殊情形以及潜在的法务风险值得我们关注。究其法律视角,若公司章程并无专门的限制性规定,那么仅仅因为股权转让方未能进行实缴出资并不足以致使股权转让行为归于无效。

然而,倘若受让方在接受股权转让之时已经明确知晓出让方尚未履行出资义务,那么他们可能被要求承担起补充投入相应资金的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条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将自身所持有的股权全部或部分相互转让给其他股东。而当股东欲将其股权转售给非本公司股东的人士时,必须经过其他股东人数过半数的同意。股东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有关股权转让事宜,并且其他股东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三十日内如未作出回应,则可视为已默许该项股权转让。若其他股东中有超过半数的人反对该项股权转让,那么这些反对者有义务购买该拟转让的股权;若反对者选择不购买,则可视作其已默认该项股权转让。在此过程中,各参与方均须秉持诚信原则,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转让股权通常有效,除非章程限制。若受让方知悉出让方未出资,可能需补缴。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需超半数股东同意,反对者须购买或视为同意。各方应诚信行事,避免法律纠纷

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要支付股权转让款吗?

关于股权转让是否需要支付转让价款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个属于转让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具体的付款金额可以由他们自行商量决定。

若是在签署的转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需要支付,那么权益的接受者就必须遵循并按照这份股权转让协议中所规定的方式和水平来支付转让款。

所以,我们应该完全尊重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愿,严格遵照他们之间签字达成的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

第十三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没有实际出轨证据法院怎么判

在涉及离婚诉讼的复杂情境下,如果当事人试图通过阐述对方存在不忠行为来争取权益,但是无法提供足够的实质性证据,那么法庭往往需要依据多种复杂的信息来源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断。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强调的是,法院高度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以及合法性。如果缺乏能够直接证明不忠行为的确凿证据,那么法庭将会从多个角度出发,全面考虑包括双方的陈述、日常生活中的互动模式、家庭经济状况等等在内的诸多因素。一般来说,除非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表明存在不忠行为,否则法庭不会仅仅根据这一点就做出对任何一方不利的判决。然而,倘若在其他方面例如长期分居、严重争吵等展现出婚姻感情已然破裂,法院仍然有可能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离婚判决,并且同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做出相应的司法裁判。总之,证据的存在与否及其完整性确实会对最终判决产生很大的影响,但绝非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

股东转让股权通常有效,除非章程限制。若受让方知悉出让方未出资,可能需补缴。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需超半数股东同意,反对者须购买或视为同意。各方应诚信行事,避免法律纠纷。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4.1k字,预估阅读时间14分钟
浏览全文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4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728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28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55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2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24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3****63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401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082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113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18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320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788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63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00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2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公司经营
实际股东和实际股东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24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4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问题带来帮助。
10w+浏览
公司经营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能不能转让股权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未实际出资的股东能不能转让股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实际转让
[律师回复] 导读: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实际转让   合同的生效不等于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等于股权的实际转让。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在合同生效之后,认为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与实际转让
合同的生效不等于合同的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等于股权的实际转让。当事人经常发生误解,在合同生效之后,认为股权就当然转让,受让人就已经成为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上,合同的生效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实际转让还有赖于对合同的实际履行。股权的实际转让就是股权的交付,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可能依约履行,将股权交付受让方,也可能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而拒不交付股权或拒绝接受,在此情况下,股权的转让就处于合同生效而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受让方享有的就只是股权交付和违约赔偿的请求权。
需要指出,股权交易中,股权的实际转让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股权是既含权利、也含义务和责任的综合性权益,对于资产结构和经营效益良好的公司,股权意味着更多的利益,反之,股权则意味着更多的风险和责任,尤其是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公司已资不抵债的股权,受让股权就意味着受让责任和风险。股权的实际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实际转移,如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让一样,只不过股权转让的风险不是股权的毁损灭失,而是转让前后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实际转让前的利益和风险归转让人,此后的利益和风险则归受让人。当事人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许多利益冲突和诉讼纷争正是由此引发。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24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公司的某一位股东因为与其他股东发生了口角了所以想转让股权,但是没有实际出资,想问问相关方面的律师股东未出资股权内部转让,股东未实际出资可以转让股权吗?
[律师回复] 股东未实际出资与能否转让股权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满足以下条件即可实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变更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公司股权变更所需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5、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股权转让协议原件(注明股权由谁转让给谁,股权、债权债务一并转让,转让人与被转让人签字
股权转让细节
1、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2、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3、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应当禁止的股权转让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资人在受让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时,必须对拟出让股权的相关情况了解清楚。
股权转让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
1、 股权转让完成后,目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入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至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方式
股权在本质上是股东对公司及其事务的控制权或者支配权,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知情权以及其他权利。
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对于向第三人转股,公司法的规定相对比较明确,在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该项规定的立法出发点是:一方面要保证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的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维护公司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定和公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外部股权转让必须符合两个实体要件: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和股东会作出决议。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了以下特殊内容:第
一,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计算基础。我国公司制度比较重视有限公司的人合因素,故采用了人数决定,而不是按照股东所持出资比例为计算标准。第
二,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
2、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实名股东和实际股东有啥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实名制股东和实行实际股东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 1、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24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股东未实际出资是否可以转让股权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10w+浏览
公司经营
股东实际出资未实际出资,股东应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未实际出资怎么处理 一、追究该股东的出资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全面出资的股东有权提讼,要求该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按照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要求该股东将未出资的股权内部转让 出资到位的股东可以与该股东协商要求其将未出资部分的股权内部转让,之后由受让股权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24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不能转让股权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奥托公司在天津某区工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在工商局备案的奥托公司章程和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中均记载该公司股东为腾达公司和王某(王某系腾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各占50%股份。奥托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但都未实际投资,只是通过中介公司以虚假的验资报告注册登记。
2001年5月,腾达公司与黄某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腾达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黄某,签字盖章后即为股权转让结束。但公司未设立股东名册,未向黄某出具出资证明书,也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公司一直由王某与黄某实际经营,主要由王某控制,但从来没有正式的股东会纪要或决议。
后公司进行重组,股东变为王某(50%股份),刘某(20%),(姜某30%),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黄某一直被蒙在鼓中,对此一无所知。黄某知道后,立即提出异议,但王某对此置之不理,黄某逐向提讼,要求判决腾达公司把属于黄某的股份转让给刘某、姜某的行为无效,同时确认黄某占有奥托公司50%股份。
法律分析: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是一种复合的、的、新型的权利形态,它所映了股东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与公司经营管理权是具有本质区别的,股权绝不仅仅是经营管理权。
股权中的重大决策权属于经营管理权的一部分,但一般系指公司的重大事宜的决策权,而不是日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股东如果不兼任公司经营管理职务,一般是聘用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股权更为重要的是收益权,投资公司根本目的是为了收益,重大决策权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而经营管理权是指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股东会的决议、授权,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目的是使公司收益更大,而不是自己收益更大,经营管理的收益与经营管理人员的收益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就本案来说,黄某尽管与腾达公司达成了股份转让协议,也参与了经营管理,但是没有实际出资,公司也没有对其转让行为进行确认,即没有出据出资证明书,没有变更章程,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股东名册,经营管理过程中也没证据证明黄某行使了股东权利,享有股东地位,经营管理权利并不必然是股东权利,现王某及公司不予承认,黄某的股东地位很难得到确认。
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地位,其他股东反对,是否可以确认及变更?
案例:南国酒店为扩大经营、进行酒店扩建装修,对外进行融资,与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达成协议,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南国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酒店公司)。其中,华兴公司持有60%股份,原南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管理公司)持有40%股份,华兴公司出资5000万元对酒店进行扩建及装修。
协议签订后,南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发公司)分批向酒店的承建商支付了5000万元,经过一年后,京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公司)声称,是其委托华兴公司出资持有南国酒店公司的60%的股份,5000万元的投资也系其以南发公司的债权支付,是其指令南发公司支付,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进行股东变更。华兴公司向京山公司出具文件证明华兴公司是受京山公司委托对南国酒店进行投资,所持有的股份系京山公司所有;南发公司向京山公司出具文件证明,该公司所汇5000万元系京山公司指示,从系归还京山公司债务款项。
酒店管理公司对其不予认可,认为:尽管华兴公司出具文件证明系京山公司委托,同时,南发公司也出具文件证明资金系京山公司出资,但酒店管理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听说过除华兴公司出资之外的任何公司参与出资,南发公司汇款时也注明系替华兴公司付款,根本没有所谓的替京山公司一说,现出现京山公司,完全是三方串通的结果,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绕过公司股东会,达到转让股权的目的,酒店管理公司不同意,同时不配合办理股东确认及变更手续。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及人合的综合体。公司经营需要与公司经营相适应的资本;同时,也具有志同道合的人员,即应具有相同的经营、管理理念的人员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公司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公司股东利益才能最大化。
为了维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地位的确定,变更都具有一定的规范及程序。股东资格的取得也主要有以下二种方式:
1、原始取得
即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些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在原始股东的确认时,股东之间一般都会进行比较充分的沟通,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除了出资情况外,往往包括经营理念,股东背景等,即不只是只要出资就可以成为股东。
2、继受取得
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继承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不管是哪一种原因继受取得,只要是非股东要继受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的规定,都要得到股东会的通过。也就是说,不管是何种原因,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非股东无法直接、当然成为公司股东。
就本案来说,尽管华兴公司,南发公司都出据文件证明京山公司系实际出资人,但由于华兴公司在取得股东地位并没有声明系受京山公司委托代其持有股份,其所谓的受权持有,对酒店管理公司及南国酒店公司没有约束力。京山公司无权依据华兴公司及南发公司的证明直接要求确认股东地位及要求变更股东。只能通过股权变更的正当程序进行变更,即京山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赠予协议,然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再要求南国酒店公司变更。
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可以转让股权呢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没有实际出资可以转让股权呢吗问题解答如下, 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奥托公司在天津某区工商局注册成立,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在工商局备案的奥托公司章程和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中均记载该公司股东为腾达公司和王某(王某系腾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各占50%股份。奥托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但都未实际投资,只是通过中介公司以虚假的验资报告注册登记。
2001年5月,腾达公司与黄某达成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腾达公司的股份转让给黄某,签字盖章后即为股权转让结束。但公司未设立股东名册,未向黄某出具出资证明书,也未进行股权变更登记。之后,公司一直由王某与黄某实际经营,主要由王某控制,但从来没有正式的股东会纪要或决议。
后公司进行重组,股东变为王某(50%股份),刘某(20%),(姜某30%),并进行了工商登记,但黄某一直被蒙在鼓中,对此一无所知。黄某知道后,立即提出异议,但王某对此置之不理,黄某逐向提讼,要求判决腾达公司把属于黄某的股份转让给刘某、姜某的行为无效,同时确认黄某占有奥托公司50%股份。
法律分析: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是一种复合的、的、新型的权利形态,它所映了股东与公司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股权与公司经营管理权是具有本质区别的,股权绝不仅仅是经营管理权。
股权中的重大决策权属于经营管理权的一部分,但一般系指公司的重大事宜的决策权,而不是日常事务的经营管理权。股东如果不兼任公司经营管理职务,一般是聘用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经营管理,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股权更为重要的是收益权,投资公司根本目的是为了收益,重大决策权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而经营管理权是指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按照股东会的决议、授权,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目的是使公司收益更大,而不是自己收益更大,经营管理的收益与经营管理人员的收益并没有直接的关系。
就本案来说,黄某尽管与腾达公司达成了股份转让协议,也参与了经营管理,但是没有实际出资,公司也没有对其转让行为进行确认,即没有出据出资证明书,没有变更章程,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也没有股东名册,经营管理过程中也没证据证明黄某行使了股东权利,享有股东地位,经营管理权利并不必然是股东权利,现王某及公司不予承认,黄某的股东地位很难得到确认。
实际出资人要求确认股东地位,其他股东反对,是否可以确认及变更?
案例:南国酒店为扩大经营、进行酒店扩建装修,对外进行融资,与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达成协议,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南国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国酒店公司)。其中,华兴公司持有60%股份,原南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管理公司)持有40%股份,华兴公司出资5000万元对酒店进行扩建及装修。
协议签订后,南发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发公司)分批向酒店的承建商支付了5000万元,经过一年后,京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山公司)声称,是其委托华兴公司出资持有南国酒店公司的60%的股份,5000万元的投资也系其以南发公司的债权支付,是其指令南发公司支付,要求确认其股东地位,进行股东变更。华兴公司向京山公司出具文件证明华兴公司是受京山公司委托对南国酒店进行投资,所持有的股份系京山公司所有;南发公司向京山公司出具文件证明,该公司所汇5000万元系京山公司指示,从系归还京山公司债务款项。
酒店管理公司对其不予认可,认为:尽管华兴公司出具文件证明系京山公司委托,同时,南发公司也出具文件证明资金系京山公司出资,但酒店管理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听说过除华兴公司出资之外的任何公司参与出资,南发公司汇款时也注明系替华兴公司付款,根本没有所谓的替京山公司一说,现出现京山公司,完全是三方串通的结果,是想通过这种方式,绕过公司股东会,达到转让股权的目的,酒店管理公司不同意,同时不配合办理股东确认及变更手续。
法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及人合的综合体。公司经营需要与公司经营相适应的资本;同时,也具有志同道合的人员,即应具有相同的经营、管理理念的人员共同经营管理公司,公司才能得到很好的发展,公司股东利益才能最大化。
为了维持公司股东的相对稳定,《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地位的确定,变更都具有一定的规范及程序。股东资格的取得也主要有以下二种方式:
1、原始取得
即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些股东属于公司的原始股东。在原始股东的确认时,股东之间一般都会进行比较充分的沟通,对相关事项进行讨论,除了出资情况外,往往包括经营理念,股东背景等,即不只是只要出资就可以成为股东。
2、继受取得
凡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继承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的,属于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不管是哪一种原因继受取得,只要是非股东要继受股东资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的规定,都要得到股东会的通过。也就是说,不管是何种原因,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非股东无法直接、当然成为公司股东。
就本案来说,尽管华兴公司,南发公司都出据文件证明京山公司系实际出资人,但由于华兴公司在取得股东地位并没有声明系受京山公司委托代其持有股份,其所谓的受权持有,对酒店管理公司及南国酒店公司没有约束力。京山公司无权依据华兴公司及南发公司的证明直接要求确认股东地位及要求变更股东。只能通过股权变更的正当程序进行变更,即京山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赠予协议,然后通过股东会决议,再要求南国酒店公司变更。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公司经营 > 股权 > 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