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制减刑的罪犯可以减刑吗
被裁量实行限制减刑时,犯人也并非被彻底剥夺了获得减刑的权利,而是其减刑的幅度与频率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对于被裁量实施限制减刑的犯人来说,只要他们在服刑过程中能够秉持认真的态度,严格遵守狱中规定,积极投身于教育改造,展现出确切的悔过之意,抑或是取得了某些立功表现,他们仍然拥有获得减刑的可能。
然而,相较于普通犯人而言,这类犯人所能获得的减刑幅度以及减刑之间的间隔时间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犯人即便在限制减刑下,亦非完全丧失减刑资格,而是减刑程度与频次受到严格控制。在服刑期间,若犯人态度认真、守规,积极参与改造并有悔改表现或立功,仍可申请减刑。但与一般犯人相比,其减刑幅度和时间间隔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二、限制减刑的死缓是多长时间
死缓乃针对犯罪者所采取之惩治措施,全称为“死刑缓期执行”,具体涵义为:
对那些理应处以死刑之人若非必需即刻执行者,可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两年执行。
1.在两年期限之内,倘若违法者并未故意实施重罪,则两年期满之后,将其从死刑减至无期徒刑;
若行为人被判罚限制减刑的死缓,在缓刑期满后依法将其减至无期徒刑的情况下,再度减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得短于25年。
2.如确有重大立功贡献,则在两年期满后将其减轻至25年有期徒刑;
如缓刑期满后被依法减轻至25年有期徒刑,再度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得短于20年。
3.若犯罪者蓄意犯罪且经查证的确凿无误,则需呈交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尤其是执行死刑的命令。
《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三、限制减刑的后果包括哪些
实行限制减刑政策意味着对犯罪者的减刑程度将会受到高度严谨的规范制约。这一政策所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实际服刑期限将大幅度延长。通常情况下,被实施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如果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那么他们实际需要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25年;而如果依法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那么他们实际需要执行的刑期则不得低于20年。其次,减刑的条件变得更加严格,审查过程也更为严密。在狱中的罪犯获得减刑的机会相较于以往将会有所减少,而且每次减刑的幅度普遍较小。最后,对于罪犯的改造以及重返社会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影响,无疑加大了他们在监狱内接受教育改造和心理辅导的时间投入。
犯人即便在限制减刑下,亦非完全丧失减刑资格,而是减刑程度与频次受到严格控制。在服刑期间,若犯人态度认真、守规,积极参与改造并有悔改表现或立功,仍可申请减刑。但与一般犯人相比,其减刑幅度和时间间隔会受到更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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