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必须拘留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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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并不一定得经过行政拘留。它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让已被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要求他们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保证能随时接受传唤,而不用被羁押或暂时解除羁押。拘留则是侦查中的紧急措施。取保候审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没有社会危害性、患有疾病或处于特殊状态、羁押期限届满等情况。
取保候审必须拘留吗

一、取保候审必须拘留

在我国,实施取保候审并非必经行政拘留这一阶段。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那些已经遭捕但之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会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拘留则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针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实施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其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的;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办理完毕,那么就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我国取保候审不一定要经过行政拘留。它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已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要求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确保随时接受传唤,不羁押或暂解羁押。拘留则是侦查中的紧急措施。取保候审适用于轻罪、无社会危害、疾病或特殊状态、羁押期限届满等情况。

二、取保候审是否一定开庭

关于取保候审是否需要进行法庭审判,这一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当案件尚处于侦查阶阶段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皆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同时,经过侦查程序或是案件审结过后,发现此案件并不符合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此时只要案件所处诉讼阶段的相关办案部门批准并认同此类申请,便可达成取保候审的目的,无需再由法院组织公开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特殊的刑事司法程序,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具有适用性和必要性:首先,当涉案人员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单一附加刑法处罚时,取保候审便可作为必要的补充手段;其次,如果涉案人员可能触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经判断不至于对社会可能产生危害结果,那么取保候审也能够起到积极作用;再次,如果涉案人士身患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只要经过评估不至给社会带来危害,同样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进行处理;最后,若事例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仍未结案,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值得强调的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于有权机构,他们将根据事例的具体性质、情节以及涉案人员的个人状况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考虑,以确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的许可。同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等地。

我国取保候审不一定要经过行政拘留。它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已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要求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确保随时接受传唤,不羁押或暂解羁押。拘留则是侦查中的紧急措施。取保候审适用于轻罪、无社会危害、疾病或特殊状态、羁押期限届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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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必须拘留吗
在法律实践中,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要是不符合这些条件,或者有逃避司法程序的行为,嫌疑人将会面临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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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想要知道拘留一定要有拘留证吗?还有,那个拘留的时间是怎么样计算的,法律对于拘留的时间应该有相关的规定吧?
[律师回复]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二、拘留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1、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
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2、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
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3、延长拘留期限的计算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 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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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还必须拘留吗
取保候审结束后,一般不会再拘留。但要是违反规定,比如未经同意离开居住地、干扰证人等,那可能就会被撤销取保候审,然后被拘留。取保候审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自由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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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否必须先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与拘留是不同强制措施,法律未规定取保候审必须先于拘留。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案件情况选择适用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决定是否先拘留或取保候审应由办案机关依法依规根据具体案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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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先立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不能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程序,表明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轨道,侦查和审判活动才能启动。强制措施作为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而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诉讼没有开始就不能使用,否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严重侵害,实际上是一种非法拘禁。对任何一个可能被怀疑犯罪的正常人来说,都是一种人身威胁,是滥用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尽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针对某种紧急情况可以先行拘留,但这里的“先行”是针对没有办理“拘留手续”而言的,是指情况紧急可以“无证拘留”,而不是指可以先拘留后立案。
第二种观点认为,没有立案的,可以采取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理由是:
1、刑事拘留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仅保障刑事诉讼过程的顺利继续,而且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时间节点上看,立案是一个诉讼阶段,而不是瞬间可以完成的举动。刑事诉讼开始于立案,但立案前的初查、调查等环节是立案的一种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将其从刑事诉讼中分离出去,单纯的以是否立案作为刑事诉讼开始的唯一标准是一种机械理解。
2、刑诉法明确了先行拘留的对象和适用条件,是为了解决特殊情况下来不及立案但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又必须立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实际需要,这里的先行不仅指办理拘留证前的先行,也指立案前的先行。
3、《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所以,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办案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都应当允许侦查机关在特殊情况下对个案采取先拘留后立案的处理方式。需要指出的是:
(1)因为案件本身情况紧急的特殊需要而不得不采取无证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采取补证手续
(2)补证的同时报请批准立案
(3)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更不得在采取强制措施后久拖不予处理。
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顺利进行,即及时揭露、证实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的措施。刑事拘留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其适用条件为:
(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况,《刑事诉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61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对于具有以下两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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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前必须要拘留吗
取保候审阶段是否必须先行拘留我国法律赋予公安部门广泛的刑事调查权力,当其对某种刑事案件立案进行调查时,有权在案情调查过程中对涉嫌犯罪人员实施刑事强制措施。若经批准对嫌疑人予以逮捕或刑事拘留,则需将其移送到看守所进行羁押。在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之前,并未规定必须先行拘留。举例来说,若已被逮捕的嫌疑人,当其逮捕期限届满之后,如果案件尚有待于进一步侦查的情况,那么就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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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不是必须拘留
在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和拘留可不是一回事儿。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那些情节较轻、可能被判管制或拘役,或者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但取保不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而拘留则是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这两者的适用条件差别可大了,不能简单地把它们看成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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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多久必须结案
[律师回复]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决定》。为了防止长期取保,既不结案,也不侦查、起诉、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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