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赔偿与家人有无关系
民事赔偿责任的归属问题,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通常来说,若某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由其个人财产独立负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其家属通常不需承担赔偿义务。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家属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如有一方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债务,若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笔债务很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也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事赔偿责任通常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家属可能需担责,如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若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可能被视作共同债务,另一方亦须承担赔偿。
二、民事赔偿与工伤待遇能不能兼得
在涉及侵权损害纠纷时,即发生了民事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竞合的情况,作为受损方的公民是能够依法享有双重赔偿权利的。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对于侵权方已经承担并支付了的相关医疗费用部分,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将不再予以重复支付。
此外,执行各种日常工作任务,或者因公司行政部门临时授予或同意而进行的各项工作;
在紧急状况下,尽管没有经过公司行政的具体指定,但只要该行为对公司有益的情况下进行的劳动;
还有那些在从事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良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员工们,都被视为属于工伤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三、民事赔偿与家人有无关系
在普通的民事赔偿纠纷中,责任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通常是基于其自身的财产状况来进行计算和限定的。然而,在某些特殊的事件中,责任人的家属也有可能被卷入其中。例如,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且该债务被用于家庭的共同生活或者经营活动,那么另一方就有可能需要共同分担这部分赔偿责任。但是,对于成年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亲属而言,在一般的情况下,他们并无直接的赔偿义务,除非他们自愿代替责任人履行赔偿责任,或者存在着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例如存在财产混同、恶意转移财产等现象。总的来说,民事赔偿责任是否涉及到责任人的家属,需要根据具体的事件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和评估。
民事赔偿责任通常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独立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家属可能需担责,如夫妻一方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若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可能被视作共同债务,另一方亦须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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