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缓刑并非同类性质的法律概念。
其中,取保候审乃是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程序安排,主要针对尚未被正式逮捕,抑或是已经遭受逮捕,但需更换采取更为宽松的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举旨在防止他们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通过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保证可以随时应召,从而实现不进行羁押或者暂时释放部分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而缓刑,则是专门针对被判处特定刑罚的罪犯,在一段时间内,附带条件地暂缓执行所判决的刑罚的一种制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与缓刑性质迥异。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用于确保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司法程序,通过担保人或保证金实现暂时释放。缓刑则是对已判决罪犯的刑罚暂缓执行,附条件地在一定期限内监督其行为。两者目的和适用对象不同。
二、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回家吗
在公安机关决定实施取保候审这一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非拘禁性强制措施之际,当事人被允许自由外出,但若跨地区出行,则首先须征得该机构的明确准许授权。
在正式启动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等,针对那些未经逮捕或在逮捕之后,需进行变更强制措施处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人,为了防范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行为,会依法勒令他们提供相应的保证人或者是缴纳相当数额的保证金、开具具有担保性质的保证书等条件,同时还需要承诺随时接受召唤且必定准时到达,然后才会实行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是暂时性解除对其羁押的这一处置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若在取保候审期限之内再度触犯法律,对于事件的管辖权问题,则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通常情况下,应当由首度接手此案的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负责审理。然而,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特定地点时,犯罪地的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拥有优先管辖权。倘若存在多方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皆具有管辖权的复杂情况,那么应由最早接手该案的相关机构进行审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可由主要犯罪地的相关机构行使管辖权。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犯罪的性质往往较为恶劣,这将有可能对原有的取保候审决定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进而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与缓刑性质迥异。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用于确保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司法程序,通过担保人或保证金实现暂时释放。缓刑则是对已判决罪犯的刑罚暂缓执行,附条件地在一定期限内监督其行为。两者目的和适用对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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