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后原来的债务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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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重组后,企业的债务将会得到妥善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调整债务结构,优化经营策略,帮助企业恢复生机,同时也能让债权人得到公平的安排。具体的操作方式包括减免债务、延长还款期限、将债务转换为股权等,具体的方案则取决于企业的状况、债权人的意愿以及法院的裁决。
破产重组后原来的债务怎么办

一、破产重组后原来的债务怎么办

在经过破产重组程序之后,原先所负有的各项债务将依照相关严格的法律法规并结合精确的重组计划来进行妥善地处理与解决。一般而言,破产重组的宗旨在于通过全面而系统的债务结构调整、经营策略改良等手段,以期帮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同时也为债务问题提供了一个合理且公正的安排。在这个复杂而严谨的破产重组过程中,原有的债务有可能会经历部分的减免、展期、甚至是债转股等多种形式的操作。

然而,这些具体的操作方式将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际状况、债权人的意愿以及法院的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重组后,企业债务将依法得到妥善处理。重组旨在调整债务结构、优化经营策略,助力企业复兴,并为债权人提供公正安排。操作方式包括减免、展期、债转股等,取决于企业状况、债权人意愿及法院裁决。

二、破产重组后债务什么来还

当涉及到企业破产后所背负的债务,若该债务属于公司性质的,那么则需由公司自身使用其所有资产进行偿还;

然而,若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初未能按照公司章程中的规定足额缴付出资,那么此种情况下股东将需要对其出资额度内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三、破产重组后债务不够偿还怎么办

当企业面临破产重组问题时,如果无法全部偿清所负债务,那么可能会涉及到多种有效的处理方案。首先,根据重整计划的具体设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债务偿还的具体顺序以及相应的支付方式。其次,作为债权人,您有权依据破产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或者参与剩余资产的合理分配。值得注意的是,还需要检查是否存在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利。具体的处理方式将取决于破产重组的详细安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在此种情况下,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便更好地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破产重组后,企业债务将依法得到妥善处理。重组旨在调整债务结构、优化经营策略,助力企业复兴,并为债权人提供公正安排。操作方式包括减免、展期、债转股等,取决于企业状况、债权人意愿及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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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务重组,又称破产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破产重组的法律性质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 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破产重组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破产重组的会计处理 1.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日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使用公允价值来分别确认资产处理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 4.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5.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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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重组的意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务重组,又称破产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破产重组的法律性质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 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破产重组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破产重组的会计处理 1.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日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使用公允价值来分别确认资产处理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 4.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5.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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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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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不属于债务重组的情形是怎样的 1、债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正常条件转为其股权(因为没有改变条件); 2、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 3、债务人改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 4、债务人借新债偿旧债(借新债与偿旧债实际上是两个过程,旧债偿还的条件并未发生改变)。 一、债务重组的概念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二、债务重组的特征 1、财务经营状况相对不佳的公司较多,产业相对集中。通常,债务重组与债务困难、债务危机联系在一起,因此据披露情况看,目前进行债务重组的大多是生产经营和财务结构不太好的公司。 2、多涉及关联方,甚至有政府介入,非帐面的重组损益巨大。 3、信息披露不充分、不规范。有关债务重组的信息只是散见于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期限及或有关事项、现金流量表附注等部分,披露行为随意性大,债务重组给公司带来的损益情况更是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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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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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的原因及其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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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重组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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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务重组,又称破产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破产重组的法律性质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 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破产重组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破产重组的会计处理
1.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日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使用公允价值来分别确认资产处理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
4.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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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后债务什么来还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破产重组后债务什么来还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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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应该如何申请破产重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应该如何申请破产重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1、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2、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提出。人民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2、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人民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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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组债务人能拿回多少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企业破产后进行重整的,债权人可以要回多少钱法律是没有规定的,一般由债权人与破产企业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八十条 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二)债权分类; (三)债权调整方案; (四)债权受偿方案;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区别 (1)具体的目的不同 从实质上说,和解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一样,其目的重在清偿,和解制度只能消极地避免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受破产分配的结果。而重整的目的在于积极拯救,特点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债务人,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减少社会震荡; (2)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和解程序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及合伙等。而重整的适用对象主要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债务人及有再建价值的企业; (3)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不同 和解申请权只能由债务人行使,债权人不能申请,也不能依职权开始和解程序。而重整程序开始的申请人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不仅债务人而且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也可提出; (4)效力范围不同 根据各国的和解制度,和解协议经认可后,仅对无担保的债权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别除权人则一般不生效力。而重整则不同,对所有的债权人,包括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产生效力,担保权人不得依一般的民事程序行使担保物权,必须依法申报债权并参加重整程序,其担保物权的行使或债权的受偿必须按重整计划的规定。此外,重整程序的成本和程序时间也要超过和解程序。 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 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此外还有重整方式的多样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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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重组还是原来的法人吗
在公司破产重组的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更换。如果重组不涉及法人实体的变更,原法定代表人可能会继续担任该职位。但是,如果重组导致公司的本质或组织形式发生重大变化,法定代表人可能需要调整,以适应公司的新结构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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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重组破产,破产重组有什么作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重组是什么意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在法律的监督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资产重组是指企业与其他主体在资产、负债或所有者权益诸项目之间的调整,从而达到资源有效配置的交易行为。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 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破产不只是企业倒闭、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组和调整。狭义的破产重组使企业依法进行财务整顿后存活下来。调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债权人以债务人进行的和解存活。可见,重组和调整均是资不抵债而需要破产的企业,经过财务整顿,实现资本结构重组,以及经过领导班子的调整,生产、经营计划的转变,而获得重生。这种破产重组与调整作用是: 一是有利于债权人避免在破产清算中因资不抵债而受损; 二是有利于职工防止企业解散引起的大量失业及其带来的社会震荡; 三是有利于企业避免因破产而信誉受损。尽管如此,破产的清算形式仍是破产的主要形式,它促进了资产的流动、再配置和再组合,起着结构调整和扶优汰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国家,破产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正常现象,每年破产倒闭的企业动辄数十万家。但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不发达,破产机制不完善,破产立法不健全的进行条件下,企业破产的难度相当大,甚至比企业兼并实施难度还要大的多。正因为如此,国家政策鼓励“多兼并,少破产。” 破产整顿制度有以下特征: 1、 破产整顿是以避免债务人破产为目的的预防措施。它是在债务企业已经出现破产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已经申请宣告破产,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下,适用的拯救企业的法律手段。 2、 破产整顿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进行。破产对整顿制度的适用条件,整顿的申请人,申请期限,整顿程序开始的条件,以及对整顿的监督、整顿的期限、整顿的终结鬲、终结方式、后果等各个阶段或各方面的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整顿就不能开始或正常的进行。破产整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两年期满,无论整顿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整顿即告终结。 3、 破产整顿以和解成立并生效为前提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被申请整顿的企业应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的认可。如和解不成立或者不被人民认可,则整顿不能开始。如果在整顿期间出现违反或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则应予终结;根据现行破产法规规定和现行体制,部分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仍然是企业整顿的申请权人和主持人,企业的整顿活动由其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 4、 破产整顿必须在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进行。为了保证整顿在符合程序,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条件下运行,破产立法把整个整顿过程置于人民和债权人会议的双重监督之下。
公司债务重组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债务重组什么意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相关知识:债务重组主要方式 (一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三)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利息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 “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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