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个人债务谁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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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夫妻中的一方去世时,其债务通常会转移到遗产上。如果遗产足够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全部收回债务;如果遗产不足,债权人则需按照比例收回债务。继承人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但是,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就无需承担逝者的税款和债务。
夫妻一方死亡个人债务谁承担

一、夫妻一方死亡个人债务谁承担

当夫妻中任意一方不幸离世之后,其个人所负之债项通常会移交给其名下的遗产。若逝者遗留下的财产总额足以抵消所有欠款,那么债权人便可获得全数还款;反之,如遗产不足以偿付所有债务,则需按照债务原本的比例予以偿还。当逝者的遗产得以被继承时,遗产受让人将有义务代表逝者在其继承所得财产的范围之内负担起债务赔偿责任

然而,倘若遗产受让人选择放弃继承权,他们便无需为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的税款以及债务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夫妻一方去世,其债务通常转移至遗产。若遗产足够,债权人可全额收回债务;若不足,则按比例偿还。继承人需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但如果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逝者的税款和债务。

二、夫妻一方死亡债务如何办

若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其中一方不幸离世也会留下其配偶为此背负起偿还责任;

但若是非夫妻共同债务,唯独当另一方继承其亡故伴侣的遗产时,其应负责的范围才会局限于此遗产的真实价值。

此外,夫妻双方合意签署或仅由夫妻某一方在事发后追认的债务,或是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某一方以个人名义出于家庭日常生活之需负担的债务,理当归入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一方死亡如何分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当夫妻中的一方不幸离世后,其遗留下来的财产如何分配,相关的分配规制具体如下:首先,确定被离世者的遗产范围,这部分遗产主要包括了夫妻共有的全部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一半。然后,如果离世者生前对其死后的财产做出明确的分配意愿并立下遗嘱的话,那么就应该严格尊重遗嘱的内容来进行遗产的分配;然而,如果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那么就需要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来进行遗产的分配。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配偶、子女以及父母都属于第一顺位的继承人,他们拥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在遗产分配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充分地考虑到每一个继承人的实际状况和需求。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还需要考虑到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等相关问题。

夫妻一方去世,其债务通常转移至遗产。若遗产足够,债权人可全额收回债务;若不足,则按比例偿还。继承人需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但如果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逝者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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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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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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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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