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认罪认罚”,意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诚实、坦白且自愿的方式陈述自身所犯之罪行,承认并接受指控的犯罪事实,同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在量刑过程中,“认罪认罚”往往被视为从轻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然而具体的量刑幅度则会受到案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一般而言,针对已经作出“认罪认罚”承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我们需要全面审视其犯罪行为的性质、罪行的严重程度、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以及悔罪表现等多方面因素,从而有可能对基准刑进行适当的减轻,减幅可达30%以下;若犯罪行为相对轻微,则有可能将基准刑降低至30%以上甚至依法予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指嫌疑人自愿承认罪行并接受处罚。它是量刑时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但具体幅度因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而异。对认罪认罚者,可根据犯罪严重程度、悔罪表现等减轻基准刑,最高减幅30%,甚至可能免除处罚。
二、认罪认罚能做罪轻辩护吗
在一般情况下,辩护律师有权进行无罪辩护,无论其所代理的被告人是否已承认有罪或同意认罪认罚。
然而,除非被告人明确撤销其对辩护律师的授权,否则辩护律师仍需坚持无罪辩护立场。
在此前提下,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力源于被告人的正式授权,但是他们有权在接受委托之后,自主地开展执业活动,保持其独立性。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37条中所明确规定的,“辩护人的主要任务在于根据案件的事实真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行较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与建议,同时全力维护被告人的各项法定诉讼权益和其他合法利益”,这便是辩护律师享有独立辩护权的独立来源与基础。
另外,根据我国司法部颁布施行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条的规定,所有的律师在担任辩护人时,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自主地履行辩护职责。
所谓认罪认罚制度,就是指那些自愿且真实地交代了自己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对于他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异议,并且赞同检察机构所提供的量刑意见,进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案件,均可以依法得到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认罪认罚能减轻多少刑期
在法律领域中,“认罪认罚”体现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积极主动地去承认所犯下的过错以及其所涉事例的大致经过,同时也表明了他们愿意承担相应责任的意愿。鉴于此项政策的重要性及广泛适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进行规范。在该文件中指出,针对那些愿意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们,他们的从宽处理幅度应当根据他们所涉及的犯罪的性质、罪行的严重程度、认罪认罚的情况以及他们的悔过表现等多个方面来综合考量。具体来说,从宽幅度可以达到基准刑的30%以下;如果被告人们具备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多种良好行为,那么他们的从宽幅度还可以进一步扩大到基准刑的60%以下。而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的被告人们,他们的从宽幅度甚至可以达到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直接被依法免除处罚。
“认罪认罚”指嫌疑人自愿承认罪行并接受处罚。它是量刑时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但具体幅度因案件性质、情节等因素而异。对认罪认罚者,可根据犯罪严重程度、悔罪表现等减轻基准刑,最高减幅30%,甚至可能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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