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即使借据的法定诉讼时效已经失效,债权方仍有权提起诉讼,然而有可能因此次诉讼而面临败诉的风险。当诉讼时效期限届满时,义务人有权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然而,若出现诸如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等特殊情况,或者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那么即便诉讼时效已经过期,债权方的权益也有可能得到维护。举例来说,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债务人可能会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后重新确认债务,这便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有其他法律另行规定的,则应按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利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算。如有其他法律另行规定的,则应按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
然而,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如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通常情况下,即使诉讼时效已过,债权方仍可起诉,但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若出现特殊情况或义务人主动履行,债权权益可能得到维护。《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受损之日算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但可特殊延长。
二、借条诉讼时效届满后另行出具借条诉讼时效是否会中断
借据纠纷进入诉讼时效后期之后,当事人再次以书面形式签订借据的行为无法使原有的诉讼时效获得时效中断的效果。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极为有限,仅限于诉讼咨询、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等情况;
以及明确表示自己曾提出过相应权利要求的情形。
然而,新签署借据的行为无法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极难得到法庭公正的肯定和支持。
在此需要特别澄清的是,在诉讼时效期结束后,债权人享有的并非仅仅是胜利的诉求权,他们所持有实体权利并不会随之消逝,仍然保持着合法的债权属性。
即使债务人可以拒绝继续履行其法定义务,债权在法律层面依然是存在的;
债权人行使权力的权利虽然会遇到阻碍,但这种权利及其相关请求权本身并没有被终止或消除。
因此,当各方当事人经过诉讼时效后寻求司法帮助时,法院应依法受理,保障受侵害方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借条诉讼时效怎么辩护
涉及到借款合同的法律纠纷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辩护的重点在于确定时效起始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况。在这方面,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我们明确:第一,仔细查阅并理解借款协议中有关清偿债务的日期条款,一般来讲,诉讼时效是从这个日期的次日开始计算的。然而,如果借款协议中没有注明这种日期,“债权人”(即出借人)就可以在任何时候要求借贷方清偿债务了,这时,诉讼时效就要从债权人发出要求清偿债务的通知之日起开始计算了;第二,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时效是否会由于一些特殊原因而发生中断,具体来说,就是当借贷方对之前的借款协议进行重新的修订,或者发放还款计划表,甚至是债权人再次向借贷方提出履行借款人责任的请求时,这种行为都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使得时效需要重新开始计算;最后,在一些突发性的、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例如自然灾害这类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外界干扰因素,使债权人无法行使其法定义务的话,时效也可能会出现中止的现象。在实际的辩护过程中,我们必须要充分搜集并出示这些有利的证据事实,这样才能有效地保障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通常情况下,即使诉讼时效已过,债权方仍可起诉,但可能面临败诉风险。若出现特殊情况或义务人主动履行,债权权益可能得到维护。《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受损之日算起。超过二十年,法院不再保护,但可特殊延长。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