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案件会不会结案撤销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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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保释候审的案件中,结案并撤销执行并不是一定会发生的结果。保释候审只是一种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措施,它并不能决定案件的最终性质和处理结果。如果在调查、起诉或审判的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或者嫌疑人已经去世等特殊情况,那么案件可能会被结案并撤销执行。
取保候审的案件会不会结案撤销执行

一、取保候审的案件会不会结案撤销执行

对于保释候审的案件,确实存在着结案并撤销执行的可能性,然而这并非绝对的结果。保释候审仅仅作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并不直接决定或代表了整个案件的最终性质及处理方式。倘若在接下来的调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环节中,发现案件的事实情况模糊不清、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犯罪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对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以至于无法被视为犯罪,甚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离世等特殊情况,那么该案件便有可能被结案并撤销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保释候审案件中,结案并撤销执行并非必然结果。保释候审仅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一种强制措施,不决定案件最终性质和处理。若调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小,无法构成犯罪,或嫌疑人已去世等特殊情况,案件可能被结案撤销执行。

二、取保候审怎么通知

通常情况下,实施取保候审之举将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到涉事人员的家属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

涉及违法犯罪之嫌者、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或者辩护律师均享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法庭、检察机构以及警务单位收到申请之后,需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策;

若不愿意变更强制措施的话,应向申请人传达此信息,并且详细阐述不愿意变更的理由。

取保候审实际上是涉及相关部门对涉嫌犯罪人员所采取的一种暂时不予羁押的处置手段。

对于应当予以逮捕的人犯来说,如果经查实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期以哺育自己婴幼儿的妇女,亦或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之人,可以依法实行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是什么时候结束执行

取保候审的最长实施时长为十二个月。在此期间内,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构认为不再有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取保候审期满或者发现并无追究被取保候审被告刑事责任之法定依据的情形下,应依法解除对其进行的取保候审。当事例办案流程侦查阶段得以顺利结案,然后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阶段时,如经过检察机关认真审查认为无需提起公诉,同样需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此前的取保候审措施。随着法院最终判决的生效,取保候审的相关措施将自动解除。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执行终止与否,主要取决于事例的审理进程以及司法机关的裁决结果。

保释候审案件中,结案并撤销执行并非必然结果。保释候审仅是刑事司法程序的一种强制措施,不决定案件最终性质和处理。若调查、起诉或审判过程中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小,无法构成犯罪,或嫌疑人已去世等特殊情况,案件可能被结案撤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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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循的义务的可以撤销取保候审;司法机关发现不应当追责和不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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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什么时候可以撤销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制执行什么时候可以撤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强制执行过程中,只要被执行人把判决款还给申请人,案件即告执结,在收到被执行人的款项或者申请人出具的收款凭证后,就会下达终结执行裁定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执行案件就算结束了。
申请人也可以主动向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在此之前的财产保全也同时应当予以解除。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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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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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第七十七条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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