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被判罚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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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盗窃罪,通常会附加判处罚金。这是因为法官会综合考虑罪犯的财务状况和背景。盗窃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或者多次实施同类行为。除了主刑之外,罚金的金额会根据犯罪情节以及罪犯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例如,如果犯罪金额巨大,或者罪犯态度较差,法院可能会加重罚金,以此来严惩犯罪行为,防止其再次犯罪。
盗窃罪被判罚金吗

一、盗窃罪被判罚金

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盗窃罪行的审判,罚金是一种常见的附加刑罚形式。盗窃罪这个罪名所指代的是,那些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意图,借助秘密手段从公共或私人场所窃取数量较大的财物,或是进行多次同等性质的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在对盗窃罪的量刑过程中,除了可能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主要刑罚之外,司法系统通常还会将其与犯罪情节相结合,同时充分考虑到罪犯的财务能力和社会背景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罚金的具体金额。举例来说,倘若罪犯的盗窃数额相当巨大,并且认罪态度不佳,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那么法院很有可能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再施加罚金刑罚,以此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判盗窃罪常附加罚金,考虑罪犯财务及背景。盗窃意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或多次同类行为。除主刑外,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及罪犯状况确定,如犯罪金额巨大、态度差,法院会加重罚金,以严惩犯罪,防止再犯。

二、盗窃罪被判三年以上的能否取保

若罪犯因犯有盗窃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以上刑期,但在实践过程中证明其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即致使公安机关无法保障公共安全或社会利益免遭损失的可能性极小:

例如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他人和社会构成威胁;

或者该犯罪分子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同时又正在哺乳期或妊娠中的妇女,那么在这些情况下,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盗窃罪被判2年半刑怎么办

若由于盗窃罪名而遭受了两年半的刑罚制裁,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该判决究竟是否已然生效。倘若判决尚未正式生效,那么被告方将有权利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提出上诉,以期获得更为公正且对其有利的判决结果。然而,若判决已经生效,那么在服刑期间,被告应当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投入到改造之中,以期能够获得减刑的机会。与此同时,被告的家人也可以考虑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援助以及精神上的鼓舞。假如被告认为判决在某些方面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或者量刑过重等问题,他们可以在服刑过程中通过申诉的方式来寻求法律救济,但是申诉并不影响原判的执行。总而言之,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我们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合法、合理的应对策略。

审判盗窃罪常附加罚金,考虑罪犯财务及背景。盗窃意指非法占有他人财产,采用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或多次同类行为。除主刑外,罚金根据犯罪情节及罪犯状况确定,如犯罪金额巨大、态度差,法院会加重罚金,以严惩犯罪,防止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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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一种形式,多次盗窃不意味着不能适用缓刑,如多次盗窃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在三年至十年内量刑,但是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且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就可以在三年以下量刑,一样存在缓刑适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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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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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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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包括盗窃未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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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多次盗窃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要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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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盗窃数额”该如何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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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 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 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
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
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享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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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当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估价。
(十)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当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按本条第
(九)项的规定办理。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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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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