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挪用资金罪中挪用单位的资金如何界定
在对挪用资金罪中“挪用”单位资金的认定上,主要考察其是否违反了单位资金原本的正常用途及相关使用规范,以及是否在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贸然进行处理。譬如说,被告人将单位资金擅自用于自身的盈利性活动、非法手段,或是超过三个月期限仍未退还给合法用途等行为。
然而,若被告人只是暂时借用单位资金以应对紧急且合法的事务需求,并且能够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不会被视为构成挪用。在做出判断时,我们还需要全面考虑到挪用资金的具体金额、用途、持续时间、被告人的主观意图等各项要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挪用单位资金罪,关键看是否违反对资金正常用途及规范,未经合法批准处理。如擅自用于私利或长期不归还,则构成挪用。但若为紧急合法事务,且能及时偿还,通常不视为挪用。需综合考虑金额、用途、期限及被告人意图。
二、挪用资金罪是不是有共犯的
在我国法律体制中,存在挪用资金罪这一罪行,并且该犯罪行为可涉及共同犯罪。
即当某人挪用公私财产给他人用作用途时,若另一方与挪用者共同策划、指示或参与了获取挪用款项的计划,那么在此情况下,应将二者视为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罪犯予以审判裁决。
同样地,如果企业、机构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雇员,运用其职务所赋予的便利条件,擅自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供个人使用或借予他人,且此举所涉金额较大并超越了三个月的期限仍未能偿还;
又或者,虽然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挪用数额较大,且作了盈利性活动或从事了非法活动的话,此类执法人员便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是挪用数额巨大,则将面临三到七年不等的刑期惩罚;
而要是挪用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程度,则将承担七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之责。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新规定有哪些
近些年来,关于挪用资金罪各项规程的细节修订以及深度完善工作正在逐步进行。在新的规定框架下,对于挪用资金的数额认定标准,可能会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与此同时,对于挪用资金之后的还款期限以及是否主动偿还等关键情节,在量刑过程中也将被纳入考量范围之内。此外,在涉及到共同犯罪的问题上,若存在多名人员共同实施挪用资金行为,那么他们各自的责任承担比重则需依照其在整个犯罪环节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小以及所处的位置高低来加以明确的区分。且值得警惕的是,一旦挪用资金的目的涉及到非法活动,相较于普通的经营活动等方式,相应的惩罚力度将会明显加剧。然而,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针对具体事件所应运用的法律规范以及定罪量刑尺度,理应全面考察案情的方方面面,而非仅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来做出表面化的解读。
认定挪用单位资金罪,关键看是否违反对资金正常用途及规范,未经合法批准处理。如擅自用于私利或长期不归还,则构成挪用。但若为紧急合法事务,且能及时偿还,通常不视为挪用。需综合考虑金额、用途、期限及被告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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