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条文中明确指出,取保候审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留下任何的案底记录。因为它仅仅是指国家公权力机关鉴于罪犯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潜在风险而采取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而并非刑事处罚。若案件最终经过调查核实发现事实不成立并据此予以撤销、不予起诉或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判定被告无罪,那么在此情况下我们便不能称其为有案底。
然而若是被告人经法院判决确认为有罪,那么他将不可避免地留下案底记录,并且这种案底记录是无法通过任何方式进行消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明确,取保候审不等于留案底。这是国家机关为防范案件审理中的风险采取的强制措施,非刑事处罚。若案件撤销、不予起诉或被告被判无罪,则无案底。但若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将留下永久性案底记录。
二、取保候审算刑期之内吗
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期间并不列为刑期的组成部分。
仅是在执行正式拘禁的情况下,拘役期限方可算作刑期的抵扣额度。
管制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前若已被执行拘捕或羁押,则每一天的拘留都将折抵为二天的刑期。
对于有期徒刑这一刑罚,其刑期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同样地,在判决执行之前若已被实行过拘捕或羁押,则每度过一天都会相应地减少一天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算严重吗
取保候审乃为一项刑事司法手段,此举本身并无法确切反映事例之严重性。尽管被采取此项措施者无需再受羁押于看守所之中,然仍须恪守相关法定义务,随时准备接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传唤。依循法律观念而言,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预计可获较轻刑罚以及社会危害性较低等情形。然而,这绝不意味取保候审之人将必然避免遭受较重惩处。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案情相对严峻,若存在特定合理理由,例如嫌疑人健康状况不宜进行羁押,亦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之待遇。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阶段性的措施,不可单凭此一因素来判定事例的严重程度。
法律明确,取保候审不等于留案底。这是国家机关为防范案件审理中的风险采取的强制措施,非刑事处罚。若案件撤销、不予起诉或被告被判无罪,则无案底。但若被告人被判决有罪,将留下永久性案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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