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取保候审人义务有什么
取保候审人员需履行之责任包罗万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其次,当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改变时,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汇报相关情况;
再者,在收到传唤通知时,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此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证人提供不利证言的行为进行挑唆或阻挠;
最后,不得销毁、篡改证据,亦不得与他人串通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人员需承担多项责任,主要包括:未经批准不得离居住地;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变更,24小时内报告;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不得妨碍证人作证;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
二、被取保候审后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在开展刑事诉讼程序时,对于被刑事追究但尚未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他们借机逃离司法机关的监管,采取责令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交纳一定数额保释金等方式,同时要求出具相关保证文书,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依照传唤随时出庭候审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法律保障手段。
在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循以下严格规定:
(1)在没有经过执行机构的批准许可之前,不得擅自离开自己已经居住的城市、县区范围;
(2)当个人地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等关键信息有所变更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执行机构进行详细的报告说明;
(3)在接到司法机关传唤通知时,务必尽快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不得以任何媒介、言论或行为来影响证人的真实陈述与证言;
(5)严禁故意销毁、破坏或篡改证据材料,或者串通同案犯窜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案件必须送检吗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措施,其本身并不代表着事件的终结。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取保候审的事件往往需要进一步进行司法检验。然而,是否需要将事件送交司法检验则主要取决于事件的具体情况以及侦查机关所掌握的证据材料。若侦查机关在法律规定的侦查期限内成功地搜集到了充足的证据,足以证实犯罪行为确实发生,并且有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该事件将会依照法律程序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然而,如果经过深入调查后,发现并无充分理由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责,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条件,那么该事件就有可能被撤回,从而无需再进行司法检验。总而言之,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事件的结束,是否需要送检还需要结合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取保候审人员需承担多项责任,主要包括:未经批准不得离居住地;住址、工作或联系方式变更,24小时内报告;按传唤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不得妨碍证人作证;禁止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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