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取保候审和金额有关系吗
关于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取保候审申请的批准,其决策结果确实与销售金额具有紧密联系,然而这并非是决定性的唯一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取保候审的实施,我们将全面综合多方面因素予以考量和判断,这其中不仅涵盖了违法行为的性质特征、情节轻重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危害程度,同时也会充分参考犯罪嫌疑者的人身安全风险、忏悔意识以及对事件的正面态度等诸项内容。因此,销售金额总量的大小无疑可以反映出犯罪案件的严重程度,而这通常也预示着可能存在较为严重的违法情节以及较高的社会危害性。在此基础上,销售金额庞大的情况往往会对是否批准取保候审的决定产生一定的阻碍作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即便犯罪嫌疑者真诚且主动地承认自己的错误并表示诚恳的忏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工作,并且保证自身不会再对社会造成任何新的危害,那么他也仍然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取保候审审批与销售金额相关,但非唯一决定因素。审批会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风险、忏悔态度等。销售金额大虽预示严重违法和高社会危害,但真诚忏悔、配合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
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之犯罪乃指食品销售人员违背了国家施行的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蓄意将毒性及有害性物质添加至其所销售的食品之中,或者明知产品内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仍然予以销售的严重违法行为。
该罪名的法律构成要素颇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本罪的法益受到了双重侵犯,它不仅直接危害到国家对食品卫生的严格管理制度,同时也危及众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益,构成了一种复合型犯罪。
其次,本罪在实际发生过程中的表现形式亦十分明确,即实施人必须存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行为,例如,在所销售的食品中掺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明知食品内含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却依然进行销售等行为。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的社会成员,既包括合法经营的食品销售商,也包含未经允许的食品经营者,只要他们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便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最后,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表现为故意,且往往以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
过失行为并不符合本罪的感念范畴。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500元有罪吗
众所周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属于违法行为,且不论其销售金额大小。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若行为人明知其所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或有害的非食品成分,或者明知所销售的食品未能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且这些情况足以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或者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发生时,则该行为人便会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所以,即使行为人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涉案金额仅为区区的500元,也同样存在构成犯罪的可能性。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取保候审审批与销售金额相关,但非唯一决定因素。审批会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犯罪嫌疑人人身安全风险、忏悔态度等。销售金额大虽预示严重违法和高社会危害,但真诚忏悔、配合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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